大家对书信版权存在哪些认知误区?
2019-06-27 16:51:17.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责编:働
- 摘要:
-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近日收到一封读者来信,出版界资深的出版人——译林出版社原社长兼总编辑李景端在信中讲述了与自己相关的书信版权问题,同时还提到了困扰他的几点疑惑,比如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对书信版权的保护如何界定?大家对书信版权存在哪些认知误区?对于涉及名人书信的版权保护是否应该有所区分? :嗐T費?勵??嗼f釅蕜HC顦跮hb??鱄C嗊??f諛芐?那鉮竖H簈êf酘C顦??:钫袥
专家说法
关于书信著作权的一些思考
□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 阎晓宏
关于书信的著作权,从其客体来看主要涉及两类作品:一类是文字作品,一类是美术作品。
先谈一下书信构成文字作品的情况。书信中的文字比较完整地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与情感,或者表达了对事物的观点与看法,具有了构成作品的要件,便可以受到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管辖与保护。
至于书信构成美术作品的情况,则主要指的是其构成书法作品,其审美和艺术价值也需达到美术作品的基本要求,方可受到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管辖与保护。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书信,其信函中的文字或书法都能构成文字作品或美术作品。
著名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对作品是这样定义的:“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
这是对作品很经典的定义,这里边有两层重要的含义:一层是作品是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的成果;另一层是这种智力成果的表达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用文字表达、声音表达、图像色彩表达、优美动作表达都可以。
其中最重要的是,伯尔尼公约对作品的定义有质的规制,明确指出,作品是在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种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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