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军:让税收杠杆撬动新闻出版业改革发展
2014-12-02 09:34:23.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责编:顾颖莹
- 摘要:
-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发展,不断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创造了相对于其他行业的综合税收优势,极大地促进了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发展。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准确把握这一系列涉及新闻出版税收政策,对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 现行新闻出版税收政策
回顾我国新闻出版税收政策,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税收政策,我们可以清晰地把握两条脉络:一个是对出版物的税收政策,另一个是对新闻出版单位的税收政策。前者以1993年3月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国税发[1993]059号)为源头,历经财税(2006)153号文、财税(2009)147号文、财税(2011)92号文和财税(2013)87号文。归结起来,出版物在出版环节,特别指定的图书、报纸、期刊增值税免征,其他的出版物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在印刷制作环节,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先征后返,其他按17%征收增值税;在发行环节,图书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销售报纸、杂志增值税税率为13%;在进口环节,特别指定的8家进出口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北京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后者的源头是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以及2005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历经国办发(2008)114号文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09)31号文、财税(2009)34号文、国办发(2014)15号文。归结起来,即为经营性出版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而一般性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指定的新疆印刷企业免征增值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新闻出版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经营性新闻出版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其他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区、郊区、农村分别按缴纳增值税的7%、5%、1%缴纳,教育附加费按缴纳增值税的3%缴纳,印花税在0.5‰——1‰之间。
- 相关新闻:
- ·浙江加快走出去去年输出版权322项 2014-10-29 10:35:18.0
- ·美国第二大报业集团寻买家 新闻出版业吃紧 2014-10-10 09:01:48.0
- 关于我们|联系方式|诚聘英才|帮助中心|意见反馈|版权声明|媒体秀|渠道代理
- 沪ICP备18018458号-3法律支持:上海市富兰德林律师事务所
- Copyright © 2019上海印搜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1881662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