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后申办印企不再限定厂房面积和注册资金
2015-09-18 09:50:23.0 来源:慧聪印刷网 责编:周东京
- 摘要:
- 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申请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包装装潢业务、其他印刷品业务、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在厂房面积和注册资金方面不再作硬性要求。
【CPP114】讯: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申请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包装装潢业务、其他印刷品业务、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在厂房面积和注册资金方面不再作硬性要求。同时对外商设立印刷企业的条件也做了调整。印刷类具体规定如下:
1、《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
删去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删去第五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删去第六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删去第七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删去第八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删去第四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2、《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和资信证明”。
1、《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
删去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删去第五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删去第六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删去第七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删去第八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删去第四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2、《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和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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