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烟草拟以3.25亿元收购江苏顺泰51%股权
2014-12-17 09:23:55.0 来源:中国证券 责编:周艳平
- 摘要: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3,692,726.59
89,992,553.36
注:2013年12月31日数据经审计,2014年11月30日数据未经审计。
四、意向书的主要内容
1、股权转让
1.1 中华烟草和顺华控股(以下简称“双方”)一致同意顺华控股将其持有的江苏顺泰51%的股权(“标的股权”)转让给中华烟草。
1.2 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25亿元。
1.3 顺华控股保证对标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若发生法律纠纷,不得对抗中华烟草的合法权益。如一方对另一方披露的信息没有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双方应积极推进本次股权转让事宜。
1.4 因转让标的股权产生的各项税赋和费用,由双方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2、收购时间表
2.1 双方同意,中华烟草于意向书签署之日起开展必须的尽职调查事宜,于2015年1月15日前签署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须经双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生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顺华控股之控股股东顺泰控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外资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具体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为准。
2.2 双方约定: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三日内中华烟草支付给顺华控股转让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16,250万元(人民币壹亿陆仟贰佰伍拾万元整);于合同生效后第3个月末再支付转让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16,250万元(人民币壹亿陆仟贰佰伍拾万元整)。顺华控股应于收到第一笔付款后十五日内积极协助标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有关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果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发生延迟,则第二笔价款根据延迟时间顺延支付,如果由于中华烟草原因推迟,则不得顺延支付。
3、保密
双方一致同意在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之前,双方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根据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要求公告外,其他不得对外公开。
4、意向书效力
4.1本意向书为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的意向性协议,除本协议第三条外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4.2 本意向书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拟收购股权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收购顺利实施后,公司将合计控制江苏顺泰100%股权,江苏顺泰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完成本次收购后,公司对江苏顺泰的控制力度将进一步增加,公司的决策效率将进一步提高,公司在江苏市场的竞争优势将得到加强,并推动公司的整体发展,有利于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整体战略布局。公司将进一步整合和优化江苏顺泰的相关资源,通过集中采购、精细化管控、产业链整合等措施进一步提升江苏顺泰的经营效益,呈现集团化的协同效应。
六、备查文件
《股权转让意向书》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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