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将不得用于产品包装和商业活动
2014-05-06 14:49:52.0 来源:中国上海 责编:刘晓燕
- 摘要:
- 驰名商标“中看不中用”了。5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能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商业活动中。
金华近半驰名商标诞生于官司
去年,有媒体爆出:“好视力眼贴”2007年在吉林通化中院提起一桩民事纠纷诉讼,除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外,还要求法院认定“好视力眼贴”商标为驰名商标。通过审理,法院裁定好视力眼贴商标为“驰名商标”,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眼贴产品上使用该商标,并支付500元案件受理费。
“要成为驰名商标,有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方式。前者主要是由国家工商总局作出;后者则是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傅强国表示,工商部门行政认定耗时长,且程序复杂,一些企业便设法走司法认定这条“捷径”——只需要上法院打个官司,只要裁判文书上载有“驰名商标”字样,就算拿到了“驰名商标”的称号。
文汇报记者查阅资料发现,仅在浙江省金华市就有一半驰名商标是通过司法认定获得的,而诸暨市的“司法驰名商标”甚至一度占比达90%。傅强国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9年专门发文,将驰名商标认定权明确限制在部分有资格的中级法院,但此举并未根治“司法驰名病”。
驰名商标本意在保护而非荣誉
驰名商标一词,最早规定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之中,其英文表示为“Well-KnownMark”。“从字面上理解,驰名商标是为人所熟知的或是知名度很高的商标,但从法律概念上来说,驰名商标在相关国际公约中大多是以认定时应考虑的各种因素及其应受到何种保护的形态出现。”傅强国认为,驰名商标的制度初衷只是为防止商标侵权,是对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一种手段。
2003年,美国星巴克咖啡起诉位于上海南京东路的一家同样名为星巴克的咖啡馆,认为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曾任该案代理律师的傅强国告诉记者:“美国星巴克认为其商标侵权,要被告更改企业名称,必须要认定星巴克为驰名商标,才能适用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原则。”傅强国向法院提交了相应证据,法院在审理时最终采信了其提交的证明,认定星巴克为驰名商标,并依法判决侵权者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
“事实上,在美国并没有驰名商标的概念,只有在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时,法院才会要求主张权益方提交相关证明,以实现对权益方的保护。但在国内,有的驰名商标逐渐被‘荣誉化’、‘政绩化’。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当事人利用诉讼制造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出现了‘工具化’的态势。”傅强国表示,目前上海法院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上越来越倾向于采取谨慎态度,多依据‘个案认定、被动认定、按需认定’的原则。上海市二中院刚刚公布的商标民事审判白皮书中显示:自2002年至2013年审结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24起案件中,认定的仅有5件,不予支持的案件多达13件。
专家意见走出品牌营销的迷信
在傅强国看来,新《商标法》将有效整治当下的各种乱象,也让部分国内企业走出对品牌营销的迷信:“商标的使用目的主要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尽管其有潜在的经济价值,但考量某一产品是否过硬,并非只是单纯依靠品牌或商标。”
近几年,时常会爆出某家坐拥驰名商标的企业,生产出的产品质量不过关,甚至引发消费者生命财产损失的新闻。“一旦驰名商标在手,有的企业就认为自己有了‘金字招牌’,便花大力气宣传品牌,而忽视对产品质量的控制。”傅强国表示,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个动态过程,“不是说今天是‘驰名’,明天后天还是‘驰名’。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归根结底还要靠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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