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查处首例危险包装出口行为
2013-07-15 14:39:04.0 来源:江门日报 责编:陈莎莎
- 摘要:
- 近日,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一企业出口危险品使用未经鉴定的包装容器并恶意出口的违法、抗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这是该局通过全申报系统,对高风险化学品进行抽查发现的一例使用危包违法行为,也是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后,该局对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以来,首宗查处的该类违法案件。
【CPP114】讯:近日,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一企业出口危险品使用未经鉴定的包装容器并恶意出口的违法、抗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这是该局通过全申报系统,对高风险化学品进行抽查发现的一例使用危包违法行为,也是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后,该局对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以来,首宗查处的该类违法案件。
普通包装危险品不予出口
今年5月,珠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江门市某报关公司,向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高沙办事处代理申报出口一批重量为1800千克、货值6120美元的滚印涂料。
经该办事处工作人员通过全申报系统对货物进行抽查,工作人员初步判定该批货物可能属危险化学品,后经现场查验,核对货主所提供的安全数据单(SDS)等资料,进一步确认该货物确属危险化学品(易燃物品),并同时发现该批货物包装桶上除印有货物型号、毛重、净重外,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包装桶上模压或印有“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由此证实该包装桶没有通过检验检疫部门的性能检验,属普通包装的危险品,不予出口。
偷运被查封危险品
根据《商检法》及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30号公告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检验检疫人员当即对该批货物进行了封存,拍照留档,并通知报检员及公司发货人,该批货物属危险化学品,在未更换经性能检验合格的包装及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使用鉴定合格前,该批货物不能出口。
该公司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仍任由运输公司于第二天下午将该批货物的封条拆除,装运出口,直到第三天后才将货物已装运出口的情况告知检验检疫人员。
知法犯法被罚5万元
该公司出口危险化学品使用未经鉴定的包装容器,严重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九条以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后,该公司明知故犯,故意抗法出口,情节恶劣,经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执法稽查部门的司法调查和案审后,对该公司作出5万元的处罚决定。
普通包装危险品不予出口
今年5月,珠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江门市某报关公司,向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高沙办事处代理申报出口一批重量为1800千克、货值6120美元的滚印涂料。
经该办事处工作人员通过全申报系统对货物进行抽查,工作人员初步判定该批货物可能属危险化学品,后经现场查验,核对货主所提供的安全数据单(SDS)等资料,进一步确认该货物确属危险化学品(易燃物品),并同时发现该批货物包装桶上除印有货物型号、毛重、净重外,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包装桶上模压或印有“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由此证实该包装桶没有通过检验检疫部门的性能检验,属普通包装的危险品,不予出口。
偷运被查封危险品
根据《商检法》及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30号公告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检验检疫人员当即对该批货物进行了封存,拍照留档,并通知报检员及公司发货人,该批货物属危险化学品,在未更换经性能检验合格的包装及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使用鉴定合格前,该批货物不能出口。
该公司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仍任由运输公司于第二天下午将该批货物的封条拆除,装运出口,直到第三天后才将货物已装运出口的情况告知检验检疫人员。
知法犯法被罚5万元
该公司出口危险化学品使用未经鉴定的包装容器,严重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九条以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后,该公司明知故犯,故意抗法出口,情节恶劣,经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执法稽查部门的司法调查和案审后,对该公司作出5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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