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保护后台实名内情 提供手机等个人真实信息
2012-12-25 10:34:33.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编:王岑
- 摘要:
- 12月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对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由此可见,立法机构对于网络信息保护的关注其实已有一段时间,并非“急就章”。
其实,有熟悉相关领域的人士表示,决策层关注互联网的监管并非始自此时。早在2000年12月,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就通过了名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然而,互联网领域的发展一日千里,十余年前的监管规定放在今日已显滞后。近年来,国内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的信息技术和移动终端的发展应用,亦给监管者带来了更为严峻的挑战。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的参阅材料中,辟专章呈现了近年来发生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案例。其中,深圳贩卖新生婴儿信息案、抢盐风波案等均产生较大社会恶劣影响。
“我国有关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还比较薄弱,必要的管理措施缺乏上位法依据,与我国信息化发展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在网络活动中合法权益的要求不相适应。”李飞表示。
为此,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尽快制定有关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的参阅资料显示,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有442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这方面的议案14件。
由此,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相关决定就被提上议事日程。
据参与决定草案起草者透露,起草者先后与有关实际工作部门进行座谈,走访有关专家,到一些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调研,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汇总分析研究其他国家网络信息保护立法情况和近年来发生的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典型案例。
具体到相应的监管部门,李飞表示,草案赋予有关部门对网络活动进行监管的必要权力,同时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配合的法定义务,并对违反本决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相关条款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
另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本决定确立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规范商业性电子信息、网络身份管理等各项制度,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或修改相关配套法规,确保决定有效实施。”李飞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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