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非法印刷盗版教材团伙落网 5被告获刑
2012-11-29 08:54:13.0 来源:光明网 责编:王岑
- 摘要:
- 日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对左亚军、孙啸峰等五人侵犯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左亚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4万元;孙啸峰等四名被告人均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CPP114】讯:日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对左亚军、孙啸峰等五人侵犯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左亚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4万元;孙啸峰等四名被告人均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左亚军、孙啸峰于2011年3月份至2012年1月14日,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工商、文化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租用获嘉县照镜镇冯村被告人郭小涛、郭海辉的厂房和机器,并添置了晒版机、印刷机、轮转机、切纸机、捆扎机等用于印刷图书的机器设备,和郭海辉、郭小涛、罗春红共同预谋为他人加工,印刷并装订侵权盗版图书。左亚军负责印刷厂的资金和书商客户联系,账务结算;孙啸峰负责印刷厂的日常管理、原料采购、晒版、印刷工序、工人工资计算和发放;罗春红明知是侵犯著作权行为而受雇于左亚军,在厂内负责与上线书商联系印刷加工侵权盗版图书的种类、数量,并租车将印刷加工的侵权盗版图书通过各种途径运送给书商李某等。郭海辉、郭小涛在明知是非法印刷侵权盗版图书的情况下,为取得利益,积极寻找工人并组织进行排页、胶订、裁边、捆扎等生产工序。期间,未经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许可,大量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印刷加工并装订成品后销售。非法印刷、装订并销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十二版)》、河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2012河南省初中文化生学业水平巩固与提高.英语和化学》、中国建筑出版社出版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概率论和数学统计》等书籍。经鉴定,均不是正版书籍。
案发后,被告人左亚军、孙啸峰、郭海辉、郭小涛到公安局机关投案;左亚军、孙啸峰、罗春红、郭海辉、郭小涛分别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1.5万元、0.7万元、1.4万元和1.4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左亚军、孙啸峰等五人以营利为目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左亚军、孙啸峰等五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左亚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孙啸峰、罗春红、郭海辉、郭小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左亚军、孙啸峰、郭海辉、郭小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数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春红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五被告人能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五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左亚军、孙啸峰于2011年3月份至2012年1月14日,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工商、文化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租用获嘉县照镜镇冯村被告人郭小涛、郭海辉的厂房和机器,并添置了晒版机、印刷机、轮转机、切纸机、捆扎机等用于印刷图书的机器设备,和郭海辉、郭小涛、罗春红共同预谋为他人加工,印刷并装订侵权盗版图书。左亚军负责印刷厂的资金和书商客户联系,账务结算;孙啸峰负责印刷厂的日常管理、原料采购、晒版、印刷工序、工人工资计算和发放;罗春红明知是侵犯著作权行为而受雇于左亚军,在厂内负责与上线书商联系印刷加工侵权盗版图书的种类、数量,并租车将印刷加工的侵权盗版图书通过各种途径运送给书商李某等。郭海辉、郭小涛在明知是非法印刷侵权盗版图书的情况下,为取得利益,积极寻找工人并组织进行排页、胶订、裁边、捆扎等生产工序。期间,未经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许可,大量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印刷加工并装订成品后销售。非法印刷、装订并销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十二版)》、河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2012河南省初中文化生学业水平巩固与提高.英语和化学》、中国建筑出版社出版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概率论和数学统计》等书籍。经鉴定,均不是正版书籍。
案发后,被告人左亚军、孙啸峰、郭海辉、郭小涛到公安局机关投案;左亚军、孙啸峰、罗春红、郭海辉、郭小涛分别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1.5万元、0.7万元、1.4万元和1.4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左亚军、孙啸峰等五人以营利为目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左亚军、孙啸峰等五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左亚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孙啸峰、罗春红、郭海辉、郭小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左亚军、孙啸峰、郭海辉、郭小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数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春红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五被告人能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五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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