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制月饼过度包装不妨借鉴“包装税”
2012-09-25 08:47:26.0 来源:新民网 责编:王岑
- 摘要:
- 9月24日上午,《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消费者可向销售者返还商品包装”被删除,过度包装情节严重改为最高罚5万。
【CPP114】讯:9月24日上午,《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消费者可向销售者返还商品包装”被删除,过度包装情节严重改为最高罚5万。原草案规定,本市倡导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外包装上明示包装物回收利用及包装成本等信息。
在这个时间节点,上海市人大审议重罚过度包装的公共政策,具有针对性。因为,眼下,随着中秋节的来临,又是月饼过度包装“流行病”的高发期。正如媒体记者采访发现那样,一些礼盒月饼,依旧被弄的华而不实,价格虚高。广州市也就此设立举报电话,让消费者检举月饼过度包装的企业和销售者。
事实上,国家层面专门针对月饼包装,下发过多个红头文件。早在2005年,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及搭售等行为的公告》,其中一点即是对月饼包装进行规范;到了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规定包装成本应不超过月饼出厂价格的25%等内容;两年后,商务部又下发通知抑制商品过度包装;2009年9月份,国家质检总局又发布月饼销售包装计量检验规则。
可是,若干年过去了,月饼“过度包装病”,仍愈演愈烈。显然,仅靠公共政策包括重罚,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过度包装。所以,笔者觉得,不妨从税收的视角,用开征包装税的方式,来规范商品包装。
所谓包装税,是面向过度包装而征收的一个税种。就现实而言,我国大都以费的形式出现,比如“废品回收费”以及一些类型的罚款,来治理过度包装,这种收费和的罚款的模式,具有很大变通性和弹性,收不收两可,尤其在地政府干扰下,执法的尺度很大,而一旦上升到税收制度层面,就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税收特质。
征收包装税,其实质就是对于过度包装的外部成本变成内部化,这不仅可以使企业从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单一性”,转移到兼顾生态、资源和环境的“多元化”技术上来,而且也能扭转消费者非理性购买商品的恶习。
更为重要的是,世界对过度包装利用税收手段调节,已成为流行趋势。比如在美国,若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全部使用可再循环的包装材料,则可以免税;若产品包装部分使用了可再循环材料,则征收较低的税;若产品包装全部使用不可再利用或再循环的材料,则征收较高的税费。纽约州的法律规定对使用不可再装容器的产品加征O.02美分的税。还有丹麦,对过度包装的税额是包装价格的3倍,自1994年开征包装税以后,仅纸张和塑料袋的消费就下降了66%。
因此,国内在治理过度包装方面,我们应换种公共治思维模式,不妨出台包装税,来有效规避过度包装现象的滋生蔓延。当然,包装税出台,是一个不小系统工程,它涉及到税基、税率等如何确定,还有征管系统的构建等,但是笔者觉得,国家税务总局很有必要把这项工作尽快提上议事日程,绝不能知难而退,要知道,包装税对抑制过度包装,促进包装市场稳定发展不容小视。
在这个时间节点,上海市人大审议重罚过度包装的公共政策,具有针对性。因为,眼下,随着中秋节的来临,又是月饼过度包装“流行病”的高发期。正如媒体记者采访发现那样,一些礼盒月饼,依旧被弄的华而不实,价格虚高。广州市也就此设立举报电话,让消费者检举月饼过度包装的企业和销售者。
事实上,国家层面专门针对月饼包装,下发过多个红头文件。早在2005年,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及搭售等行为的公告》,其中一点即是对月饼包装进行规范;到了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规定包装成本应不超过月饼出厂价格的25%等内容;两年后,商务部又下发通知抑制商品过度包装;2009年9月份,国家质检总局又发布月饼销售包装计量检验规则。
可是,若干年过去了,月饼“过度包装病”,仍愈演愈烈。显然,仅靠公共政策包括重罚,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过度包装。所以,笔者觉得,不妨从税收的视角,用开征包装税的方式,来规范商品包装。
所谓包装税,是面向过度包装而征收的一个税种。就现实而言,我国大都以费的形式出现,比如“废品回收费”以及一些类型的罚款,来治理过度包装,这种收费和的罚款的模式,具有很大变通性和弹性,收不收两可,尤其在地政府干扰下,执法的尺度很大,而一旦上升到税收制度层面,就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税收特质。
征收包装税,其实质就是对于过度包装的外部成本变成内部化,这不仅可以使企业从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单一性”,转移到兼顾生态、资源和环境的“多元化”技术上来,而且也能扭转消费者非理性购买商品的恶习。
更为重要的是,世界对过度包装利用税收手段调节,已成为流行趋势。比如在美国,若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全部使用可再循环的包装材料,则可以免税;若产品包装部分使用了可再循环材料,则征收较低的税;若产品包装全部使用不可再利用或再循环的材料,则征收较高的税费。纽约州的法律规定对使用不可再装容器的产品加征O.02美分的税。还有丹麦,对过度包装的税额是包装价格的3倍,自1994年开征包装税以后,仅纸张和塑料袋的消费就下降了66%。
因此,国内在治理过度包装方面,我们应换种公共治思维模式,不妨出台包装税,来有效规避过度包装现象的滋生蔓延。当然,包装税出台,是一个不小系统工程,它涉及到税基、税率等如何确定,还有征管系统的构建等,但是笔者觉得,国家税务总局很有必要把这项工作尽快提上议事日程,绝不能知难而退,要知道,包装税对抑制过度包装,促进包装市场稳定发展不容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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