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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阅读日益普遍 数字出版权何时另辟蹊径

2012-03-03 09:29:46.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编:王岑

摘要:
眼下,公交上、地铁里,拿着手机或者电子书游览信息的人们随处可见,利用碎片时间阅读已成为很多上班族的常态。
  【CPP114】讯:眼下,公交上、地铁里,拿着手机或者电子书游览信息的人们随处可见,利用碎片时间阅读已成为很多上班族的常态。随着信息技术及新兴媒体的迅猛发展,数字出版产业因为其查询方便快捷、存储量大、成本低廉、方便携带、编辑方便等等优点受到人们的青睐。
  
  在这种新兴的阅读方式逐渐为人们所接受的同时,一部作品的呈现形式也分为传统的纸质印刷品与数字化产品。那么相对应的版权是否独立呢?
  
  2011年1月份,著名作家贾平凹将小说《古炉》数字版权“一女二嫁”,引发了人民文学出版社与网易读书的版权纠纷。且不管案件最后如何审判,这一案例可以说是传统的出版权与数字版权关系争议的典型。
  
  民主法制出版社刘明清:数字版权是邻接权,不能独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副社长刘明清在接受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数字出版权是依附于传统纸质出版权而存在的。数字出版权是一种邻接权,是独立于著作权(版权)之外的一种权利,只是专有出版权的组成部分。邻接权一旦转让就不再属于作者而属于受让方,也就是专有版权持有人。就像作品出版形式有平装版、精装版一样,作品也可以以数字版的形式出版。
  
  一部作品从文稿到出版成型,需要出版社付出诸如编辑加工、审校、版式设计等等艰辛的劳动。如果成型作品的数字版权直接交与数字化终端运营商,那么出版社的利益必然受损。
  
  许超:数字版权独立于传统版权,作者有自主权
  
  原国家版权局副司长许超告诉中国经济网记者,随着数字化阅读逐渐受到认可,作者便获得了基于数字化新媒体的数字出版权。数字版权与传统出版权是两种不同的呈现形式,都是源于作品,两者是独立的,作者有自主权。
  
  许超还谈到,虽然出版社在作品加工出版过程中付出很多劳动,但成型作品的著作权依然属于作者,在出版社没有明确数字出版权归属的情况下,作者有自主权。为避免产生类似《古炉》的纠纷,出版社在与作者合作前,应明确合作空间。
  
  张洪波:数字版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者的表达,我们通常说的数字版权其实是基于新媒体条件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意义上的纸质出版权是相互独立的。
  
  作者委托出版社将其作品出版发行,只是将纸质出版权委托给出版社,这其中,出版社充当一个代理人的角色。在作者没有明确委托的情况下,出版社不可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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