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热水器漏电致印刷工身亡 双方均应担责
2011-12-06 11:57:02.0 来源:《劳动午报》 责编:喻小唛
- 摘要:
- 李某于2011年2月被聘入北京某印刷公司工作,任印刷机助理一职,该公司负责李某平日的食宿。2011年6月16日晚10时,李某在公司安排的洗澡房用脸盆接热水准备使用过程中,由于热水器漏电导致李某死亡。后经公安机关鉴定,李某系电击死亡。
【CPP114】讯:昨天,一起因公司热水器漏电致员工当场身亡引发的赔偿案结案,法官认为,公司和员工双方均应承担部分责任。
李某于2011年2月被聘入北京某印刷公司工作,任印刷机助理一职,该公司负责李某平日的食宿。2011年6月16日晚10时,李某在公司安排的洗澡房用脸盆接热水准备使用过程中,由于热水器漏电导致李某死亡。后经公安机关鉴定,李某系电击死亡。
北京某印刷公司称,李某与公司确实是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事发地点不是洗澡房,公司只提供食宿,职工都是外出洗澡。在事发现场,盆里没有水,毛巾也是干的,李某在房间里实施了不当行为才导致事故的发生。
那么,北京某印刷公司是否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呢?
大兴法院周丽法官认为:从本案事发地点来看,李某受电击的地方并非北京某印刷公司提供的专为员工洗澡的场所。但公司对员工使用该场所的热水器进行洗澡未进行严格的限制,且提供的热水器存在漏电隐患,这些行为与李某的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李某明知热水器存在漏电隐患,依然使用热水器洗澡,将自己至于危险境地,其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可适当减轻北京某印刷公司的赔偿责任。综合案件情况,由印刷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
李某于2011年2月被聘入北京某印刷公司工作,任印刷机助理一职,该公司负责李某平日的食宿。2011年6月16日晚10时,李某在公司安排的洗澡房用脸盆接热水准备使用过程中,由于热水器漏电导致李某死亡。后经公安机关鉴定,李某系电击死亡。
北京某印刷公司称,李某与公司确实是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事发地点不是洗澡房,公司只提供食宿,职工都是外出洗澡。在事发现场,盆里没有水,毛巾也是干的,李某在房间里实施了不当行为才导致事故的发生。
那么,北京某印刷公司是否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呢?
大兴法院周丽法官认为:从本案事发地点来看,李某受电击的地方并非北京某印刷公司提供的专为员工洗澡的场所。但公司对员工使用该场所的热水器进行洗澡未进行严格的限制,且提供的热水器存在漏电隐患,这些行为与李某的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李某明知热水器存在漏电隐患,依然使用热水器洗澡,将自己至于危险境地,其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可适当减轻北京某印刷公司的赔偿责任。综合案件情况,由印刷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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