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严禁出版发行单位向中小学生搭售教辅材料
2011-09-20 09:08:51.0 来源:辽宁日报 责编:王岑
- 摘要:
-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统一部署,(辽宁)省新闻出版局于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
【CPP114】讯: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统一部署,(辽宁)省新闻出版局于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发行等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的管理,切实维护和有效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发行秩序,建立健全中小学教辅材料日常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等,向各市及各有关经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管理。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资质要求,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选题,不得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教辅类报刊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出版,非教辅类报刊一律不得超越业务范围刊登教辅内容。要严格规范出版发行单位对外合作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买卖书号、买卖刊号、买卖版号和一号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刷复制管理。中小学教辅材料应优先选择经国家认定的绿色出版物印刷复制企业进行印刷复制。印刷复制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严格履行印刷复制委托程序,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印刷复制单位承接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刷复制业务,必须事先核查出版单位的手续是否有效和齐全,手续无效或不齐的一律不得承接。出版单位跨省印刷复制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分别在出版单位所在地和印刷复制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和市场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发行活动。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发行站、工作站必须依法予以取缔。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业务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并依法签订供销合同。中小学教辅类报刊发行严格实行一报一刊一个邮发代号。严禁出版发行单位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用书学校及教职员工进行地下交易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等行为,严禁出版发行单位在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或向中小学生和家长统一征订、搭售教辅材料。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管理。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各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质量检查,重点于每年春秋两季对在本地区印制和销售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印装质量进行专项检查。省新闻出版局每年组织开展一至两次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的抽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质量规定和标准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由省、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出版发行、全部召回销毁,并对有关单位和部门给予警告处理,问题和情节较为严重的将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五是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各有关出版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根据出版发行合理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科学确定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并主动向社会公示。严禁出版单位采取高定价、低折扣形式推销中小学教辅材料。严禁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在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环节,以拿取回扣、索要赞助等方式违规收取费用。
为指导各市做好上述各项工作,《通知》还就强化管理责任、严格依法行政、全面开展清查、查办重点案件、发动群众参与等向各市新闻出版局提出了要求。
《通知》下发后,各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及时部署、迅速行动,积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以清理整治中小学教辅市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下阶段省新闻出版局将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会同教育、纠风、物价等部门,重点清查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活动的出版物批发单位,以及位于校园周边的书店,重点查缴盗版盗印和违规出版的各类教辅材料和学生用工具书。在此,省新闻出版局通过本报公布社会监督电话024-23254148,23255630和网上举报信箱lnxwcb215@163.com,欢迎各界群众提供举报线索。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管理。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资质要求,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选题,不得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教辅类报刊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出版,非教辅类报刊一律不得超越业务范围刊登教辅内容。要严格规范出版发行单位对外合作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买卖书号、买卖刊号、买卖版号和一号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刷复制管理。中小学教辅材料应优先选择经国家认定的绿色出版物印刷复制企业进行印刷复制。印刷复制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严格履行印刷复制委托程序,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印刷复制单位承接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刷复制业务,必须事先核查出版单位的手续是否有效和齐全,手续无效或不齐的一律不得承接。出版单位跨省印刷复制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分别在出版单位所在地和印刷复制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和市场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发行活动。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发行站、工作站必须依法予以取缔。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业务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并依法签订供销合同。中小学教辅类报刊发行严格实行一报一刊一个邮发代号。严禁出版发行单位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用书学校及教职员工进行地下交易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等行为,严禁出版发行单位在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或向中小学生和家长统一征订、搭售教辅材料。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管理。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各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质量检查,重点于每年春秋两季对在本地区印制和销售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印装质量进行专项检查。省新闻出版局每年组织开展一至两次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的抽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质量规定和标准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由省、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出版发行、全部召回销毁,并对有关单位和部门给予警告处理,问题和情节较为严重的将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五是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各有关出版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根据出版发行合理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科学确定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并主动向社会公示。严禁出版单位采取高定价、低折扣形式推销中小学教辅材料。严禁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在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环节,以拿取回扣、索要赞助等方式违规收取费用。
为指导各市做好上述各项工作,《通知》还就强化管理责任、严格依法行政、全面开展清查、查办重点案件、发动群众参与等向各市新闻出版局提出了要求。
《通知》下发后,各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及时部署、迅速行动,积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以清理整治中小学教辅市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下阶段省新闻出版局将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会同教育、纠风、物价等部门,重点清查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活动的出版物批发单位,以及位于校园周边的书店,重点查缴盗版盗印和违规出版的各类教辅材料和学生用工具书。在此,省新闻出版局通过本报公布社会监督电话024-23254148,23255630和网上举报信箱lnxwcb215@163.com,欢迎各界群众提供举报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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