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包装设计对消费者的影响
2009-08-21 08:52:53.0 来源:好包装网 责编:刘文越
【我要印】讯: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关系到每一位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同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密切相关,对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良性竞争以及本国经济的良性循环有着重大的意义,因此现代各国都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置于重要的地位。加入 WTO后,我国企业与世界全面接轨,国外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对国内产业提出重大挑战,因此需要对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予以进一步的认识和研究。本文试以产品包装、化妆品包装设计为视角,对我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进行初步探讨。
一、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消费者几乎是每人每天都要扮演的社会角色,指为满足个人或家庭需要或消费而取得或使用贷款、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个人。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在世界范围广泛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成为世界性引人注目的话题,而消费者权益在多大程度上能为国家的法制所保障则成为现代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
通过规定权利来保护利益是立法的一般规律,所谓消费者权利是指国家法律规定或确认的公民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各国法律规定和确认的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但基本内容和精神大致是一致的。美国总统肯尼迪 1962 年 3月 15 习向国会提交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总统特别咨文》中,最早明确提出,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四项权利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表达意见权。1969 年,尼克松总统又补充了第五项权利,即求偿权。此后,世界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上都是以这五项权利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我国于 1993 年 10 月 31 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即①安全权;②知悉权;③自主选择权;④公平交易权;⑤依法求偿权;⑥依法结社权;⑦求教获知权;⑧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⑨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二、产品包装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根据 1994 年 12 月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包装是指“一切用来盛装、保护、掌握、运送及展现物品的消耗性资源”,包括糖果盒、塑料袋、直接与商品系在一起的标签等。良好的包装是一个国家经济、科技、文化艺术水平的标志。只有经过适当包装的商品,才能在商品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后正常运输、储存和使用。作为生产过程中的最后一道重要工序,包装在提供合格产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对消费者安全权和知悉权的保护方面。
1993 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消费者安全权的内涵作了具体阐述,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此,消费者安全权按侧重点不同可分为安全保障权和安全要求权。就消费者而言,只有在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到危害的情况下,才能顺利进行消费活动,才能进一步实现他所享有的其他硬利,所以安全权是消费者首要的和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消费者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1985 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也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列为首要条款。
产品包装、化妆品包装印刷设计等直接接触产品,作为产品一部分被购买使用,《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按合同要求,将货物适当地装箱、包装、化妆品包装设计、加标签是货物适销品质的要求之一”。因此,产品包装、化妆品包装设计的安全是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第一道屏障。目前广泛流行的“绿色包装”就是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具体体现。在发展绿色包装方面,欧盟各国走在世界的前列,主要通过产品包装、化妆品包装设计、标签的立法实现。又如,美国海关要查验货物是否贴有海关要求的特殊标志或标签;日本《食品卫生法》要求氯乙烯树脂的容器和包装必须进行特定的实验过程以测定镉和铅;《药品法》、《化妆品法》要求药品化妆品包装设计物禁止使用干草和秸秆;药品化妆品包装设计有许可证和标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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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消费者几乎是每人每天都要扮演的社会角色,指为满足个人或家庭需要或消费而取得或使用贷款、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个人。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在世界范围广泛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成为世界性引人注目的话题,而消费者权益在多大程度上能为国家的法制所保障则成为现代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
通过规定权利来保护利益是立法的一般规律,所谓消费者权利是指国家法律规定或确认的公民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各国法律规定和确认的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但基本内容和精神大致是一致的。美国总统肯尼迪 1962 年 3月 15 习向国会提交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总统特别咨文》中,最早明确提出,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四项权利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表达意见权。1969 年,尼克松总统又补充了第五项权利,即求偿权。此后,世界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上都是以这五项权利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我国于 1993 年 10 月 31 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即①安全权;②知悉权;③自主选择权;④公平交易权;⑤依法求偿权;⑥依法结社权;⑦求教获知权;⑧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⑨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二、产品包装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根据 1994 年 12 月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包装是指“一切用来盛装、保护、掌握、运送及展现物品的消耗性资源”,包括糖果盒、塑料袋、直接与商品系在一起的标签等。良好的包装是一个国家经济、科技、文化艺术水平的标志。只有经过适当包装的商品,才能在商品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后正常运输、储存和使用。作为生产过程中的最后一道重要工序,包装在提供合格产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对消费者安全权和知悉权的保护方面。
1993 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消费者安全权的内涵作了具体阐述,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此,消费者安全权按侧重点不同可分为安全保障权和安全要求权。就消费者而言,只有在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到危害的情况下,才能顺利进行消费活动,才能进一步实现他所享有的其他硬利,所以安全权是消费者首要的和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消费者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1985 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也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列为首要条款。
产品包装、化妆品包装印刷设计等直接接触产品,作为产品一部分被购买使用,《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按合同要求,将货物适当地装箱、包装、化妆品包装设计、加标签是货物适销品质的要求之一”。因此,产品包装、化妆品包装设计的安全是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第一道屏障。目前广泛流行的“绿色包装”就是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具体体现。在发展绿色包装方面,欧盟各国走在世界的前列,主要通过产品包装、化妆品包装设计、标签的立法实现。又如,美国海关要查验货物是否贴有海关要求的特殊标志或标签;日本《食品卫生法》要求氯乙烯树脂的容器和包装必须进行特定的实验过程以测定镉和铅;《药品法》、《化妆品法》要求药品化妆品包装设计物禁止使用干草和秸秆;药品化妆品包装设计有许可证和标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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