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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览:各国食品包装安全的相关法规

2007-05-22 00:00:00.0 来源:第一包装网 责编:中华印刷包装网

近年来,由于全球各地食品污染事件频频发生,许多地区为了保护消费者而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章,以此指导包装厂商和食品包装商安全地进行食品包装。然而,这些规章准则本身就会令人困惑不已,特别是在采用新方法时,例如蒸馏、热封装、液体包装和蒸汽杀菌等尤为明显。这些情况,使得生产商在查找“可适用的”法规时常常遇到麻烦。当他们评测当前的工作状况,或是对出口产品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包装时,他们往往找不到合适的法律规章。

随着国际贸易往来日益加强,食品包装方面的出口也越来越多,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要想出口。要出口,就必须满足对方要求,符合对方的标准。因此,无论是从国际接轨的角度考虑,还是从保障消费者的食用安全立场出发,为了更有效的保证食品包装安全质量,加快我国食品包装标准体系建设步伐,提高包装材料检测分析能力都已是当务之急。

新法规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食品包装质量,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备案管理,增强了食品包装和包装材料的源头管理的可追溯性,可操作性更强了;按照符合国际标准的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对相关企业的生产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我国进出口食品整体水平的提高也是有好处的。

以下是各国食品包装的相关法规,在行业规范的标准下,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些许启示和指导作用,为更好地规范包装树立风向标。

美国

美国联邦法规中的第21章(CFR)从第170节至186节,严格规定了食品的包装。通常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必须符合美国食品及药品管理局(FDA)的规定,并通过以下两种方法的测试。化学成分组成:包装使用的材料必须在法规中有明确的确认,包装商还必须遵照法规要求的方法条件处理这些材料。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材料而言。

迁移测试:包装材料需要经过检验,通过复杂的迁移测试并被认定是安全可靠的材料。迁移测试是用于评测从包装材料中流失出来的食品残留物的含量水平。通常,这个方法是新型包装材料的必选测试。

美国食品及药品管理局(FDA)还允许公司提交一份“食品接触证明”,凭此判定接触食品的一种材料及其使用方法和相关数据是安全可靠的。美国进口的食品包装或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都必须符合FDA的严格测试。而确保该包装材料满足FDA的规定则是食品包装商的份内职责。

欧盟

欧盟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立法始于上世纪70年代中期,现行的法规是欧盟2004年11月13日颁布的一项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EC)No.1935/2004,该法规不仅取代了先前实施的80/590/EEC和89/109/EEC指令,而且在内容上继承并发展了以往法规。该指令的实施,不但会影响到我国对欧盟食品包装材料的出口,而且会因相应的包装材料问题对我国输欧食品的出口产生更广泛的影响。

ECNo.1935/2004是欧盟最新的关于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基本框架法规。与以往不同的是过去的框架规定形式是指令,需要各成员国进行转换,而此次是直接以法规形式颁布的。这意味着各成员国不需任何转换,应直接完整地遵守本法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其法律效力更强更直接了。

该法规对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提出了通用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应按良好生产规范组织生产,这些材料和制品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其构成成分转移到食品中的量不得造成危害人类健康,或食品成分发生无法接受的变化,或感官特性的劣变的情况,且材料和制品的标签、广告以及说明不应误导消费者。

该法规对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制订了特殊要求:①活性材料和制品可以导致食品感官特性和组成发生变化,但条件是其变化应符合适用于食品的共同体规定,如果没有相应共同体规定时,其变化应符合各成员国有关食品的规定。②有关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的特定措施的补充规则尚未通过时,有意识地掺入到活性材料和制品中并被释放到食品或食品周围环境中的物质,其许可和使用应符合适用于食品的共同体规定,以及本法规及其实施措施的规定。③活性材料和制品不应导致食品组成或感官特性的变化,譬如掩饰食品的酸败,这可能误导消费者。④智能材料和制品不应给出有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有关食品状态的信息。⑤已经与食品接触的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应充分标识,以便消费者能辨别其为不可食用部分。⑥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应充分标识,说明此材料和制品是活性的和(或)智能的。

新法规对与食品接触的材料提出了具有追溯性的要求。新法规规定,为了便于材料的生产控制、有缺陷产品的召回、消费者信息的获取以及责任分摊,在任何阶段都应保证材料和制品的追溯性。

新法规对标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新要求同样适用于进口产品。因此也是值得国内相关方面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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