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 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02-15 21:24:39.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责编:覃子喻
- 摘要: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强化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
(一)加强包装领域技术创新。在摸清全区包装生产企业底数的基础上,推动包装生产企业根据行业内设计合理、用材节约、回收便利、经济适用的示范性、引领性方案生产包装产品,研发包装材料及其生产设备。引导包装生产企业从生产端推广简约包装,从源头践行节约理念。(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防范商品生产环节过度包装。加强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督促指导商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建立商品包装的设计、制造、使用等信息记录档案,引导商品生产企业使用简约环保包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商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标准化法,依法公开其执行的包装有关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对未按要求公开或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依法追究责任。(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组织医疗机构针对门诊、住院、慢性病等不同场景和类型提出切合实际的药品包装规格需求,引导药品生产企业优化药品包装规格。(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避免销售过度包装商品。加强对销售环节商品过度包装的监督检查,对违法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鼓励商品销售者与商品生产企业上下游协同落实绿色、简约包装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电商企业向经营者进一步宣传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推动实现线上线下要求一致。(自治区商务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美团等外卖平台完善平台规则,开通“无需餐具”选项。(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督促指导餐饮经营者明确外卖包装品类,并依法明码标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商品交付环节包装减量化。督促指导寄递企业建立健全快递包装操作规范,强化从业人员包装规范化培训。开展寄递企业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管理工作。鼓励寄递企业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包装产品,加大低克重高强度快递包装纸箱、免胶纸箱推广力度,减少塑料填充物的使用。(内蒙古邮政管理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监管,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推动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鼓励寄递企业优先采购使用通过快递包装绿色认证的产品。(内蒙古邮政管理局负责)持续引导电商平台企业在打包环节进行标准化作业,减少胶带使用,除易碎品外不再进行二次包装。(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持续推动电商企业与寄递、生产企业等上下游协同,推进产品包装、销售包装和快递包装一体化,推广电商快件原装直发、向上游提供前置包装服务等方式。鼓励寄递企业与电商平台协作,共同为消费者提供绿色包装产品选择,并通过积分激励等方式引导使用。(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置。鼓励以市场化招商等方式引进专业化回收企业,结合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点进社区回收包装废弃物。建立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重点联系企业沟通机制,跟踪分析行业现状。(自治区商务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健全生活垃圾清运体系,进一步完善与生活垃圾源头分类相匹配的分类收集设施和分类运输设备,提高废弃包装物回收清运水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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