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市场秩序 维护合法权益!苍南查处多起非法印刷经营行为
2022-10-12 16:00:24.0 来源:苍南网 责编:覃子喻
- 摘要:
- 今年以来,全县非法印刷已立案25起,罚款30余万元,没收非法印刷品20余万张,其中刑事立案1起,刑拘3人。
案例四
温州某印业有限公司印刷宗教用品未验证有关批准文件案
2022年3月15日,执法人员查获温州某印业有限公司印刷宗教图案印刷品3700张,但该公司未验证委托企业的印刷宗教图案印刷品的有关批准文件。温州某印业有限公司被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印刷业管理条例》指出: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
苍南县金乡某印刷厂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按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案
2022年2月15日,执法人员查获苍南县金乡某印刷厂在2021年11月接受某公司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原材料由委托方提供,该公司负责印刷加工数量500张,产品已经全部完成交付客户,取得印刷加工费共计人民币200元。苍南县金乡某印刷厂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案例分析:《印刷业管理条例》指出: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指出: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印刷业者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应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经营。
来源/苍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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