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01-14 13:47:08.0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编:覃子喻
- 摘要: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CPP114】讯:原标题: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49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953,28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95,328,000.00元,期限6年,扣除保荐承销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及路演推介费用、发行手续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6,833,560.11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8,494,439.89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上述募集资金于2019年12月30日到位,已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核验并出具苏亚验[2019]25号《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证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5.930, 0.00, 0.00%)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安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020年1月10日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上述专户存储银行共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安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3020329200300073,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贰亿玖仟贰佰陆拾万零贰仟柒佰伍拾贰元整(¥292,602,752.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贵州千叶药品包装有限公司75%股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发行费用的支付,不得用作其他用途。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云、李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1年12月31日)起终止。
11、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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