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9月1日起施行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8-06-08 14:33:52.0 来源:中国环境报 责编:张晓丹
- 摘要:
- 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首次将环保督察写入地方性法规。
【CPP114】讯: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首次将环保督察写入地方性法规。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后,全国首部进行修订的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也是河北省史上最严的水污染防治法规。条例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环保督察入法创新监管方式方法
“环保督察制度实行以来推动了一批突出环境问题的加快解决,目前国家层面正在研究环保督察法制化,河北先行先试,在条例修订过程中,首次将环保督察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蒋育良介绍说。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保督察机制,制定水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清单和整改方案,明确督办内容、流程、时限,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在丰富监管方式方法上,条例对约谈和限批制度以立法形式进行了规范和固定。条例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这一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河北省环保厅副厅长赵军认为,以约谈、限批等管理手段可以倒逼地方政府加大水污染防治推进力度,2017年河北省建立起约谈约见机制,实施了园区限批,以限促建;实施了区域限批,以限促治;实施了海域限批,以限促改。
此外,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在落实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河湖长制入法强化地方党政同责
蒋育良介绍,这次条例修订首次将河长制、湖长制写入其中,让地方领导担任“河湖长”,有利于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的责任。
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省、市、县(市、区)、乡(镇)建立河长制、湖长制,分级分段分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不仅实行河湖长制,还要对河湖长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条例还明确规定,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湖长实施考核。
据了解,目前河北省已建立了全面的河湖长体系,省级设立双总河长,由省委书记、省长担任。全省河湖分级分段设立8名省级河长、140名市级河长、2256名县级河长、1.3万名乡级河长、3.5万名村级河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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