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关于防伪标签的纷争
2016-03-10 09:47:36.0 来源:网络 责编:??
- 摘要:
- 最终,一审法院以侍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而判林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CPP114】讯:侍某,是安徽一家信息产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林某,则是浙江苍南县一个个体户。
据检方指控,2014年10月以来,侍某通过“阿里旺旺”与一名男子联系,最终达成向对方销售127万枚惠普防伪标签的协议。
2015年1月,侍某在未经惠普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向温州的林某订购了127万枚惠普防伪标签,并提供了惠普防伪标签样本。
而林某在未经惠普公司的授权下,使用电脑拼版制作了三张用于制作惠普防伪标签的“菲林”胶片,再委托第三方印刷厂印制完成该批惠普防伪标签,之后将1284300枚惠普标签邮寄给侍某。
2015年1月29日,公安机关在长江路一屋内查获了这些防伪标签。2015年4月9日,又在林某处查获了365枚惠普防伪标签和3张惠普防伪标签“菲林”胶片。
经鉴别,上述带有“hp”图文字样的惠普防伪标签及“菲林”胶片均系非法制作的惠普防伪标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销售给侍某,而侍某将该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再进行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林某的刑事责任,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侍某的刑事责任。其中,侍某是犯罪未遂。
在一审开庭时,侍某和林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庭审中均自愿认罪,并表示,其在网络上实际收了网友的48900元货款,但是与林某的交易价格仅仅为7500元,而且并未实际支付。
最终,一审法院以侍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而判林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有防伪标签的物品不一定就是正品,因为防伪标签也有可能是冒牌的。这不才有了今日的假冒hp防伪标签的案件。前几日,记者从合肥市中院获悉,因被告人对判决不服,目前该案已经进入二审程序。
据检方指控,2014年10月以来,侍某通过“阿里旺旺”与一名男子联系,最终达成向对方销售127万枚惠普防伪标签的协议。
2015年1月,侍某在未经惠普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向温州的林某订购了127万枚惠普防伪标签,并提供了惠普防伪标签样本。
而林某在未经惠普公司的授权下,使用电脑拼版制作了三张用于制作惠普防伪标签的“菲林”胶片,再委托第三方印刷厂印制完成该批惠普防伪标签,之后将1284300枚惠普标签邮寄给侍某。
2015年1月29日,公安机关在长江路一屋内查获了这些防伪标签。2015年4月9日,又在林某处查获了365枚惠普防伪标签和3张惠普防伪标签“菲林”胶片。
经鉴别,上述带有“hp”图文字样的惠普防伪标签及“菲林”胶片均系非法制作的惠普防伪标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销售给侍某,而侍某将该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再进行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林某的刑事责任,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侍某的刑事责任。其中,侍某是犯罪未遂。
在一审开庭时,侍某和林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庭审中均自愿认罪,并表示,其在网络上实际收了网友的48900元货款,但是与林某的交易价格仅仅为7500元,而且并未实际支付。
最终,一审法院以侍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而判林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有防伪标签的物品不一定就是正品,因为防伪标签也有可能是冒牌的。这不才有了今日的假冒hp防伪标签的案件。前几日,记者从合肥市中院获悉,因被告人对判决不服,目前该案已经进入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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