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的版权共赢之路
2014-07-02 08:53:45.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宋大维 责编:刘晓燕
- 摘要:
- 近日,在“今日头条”高调融资之际,其“优化转码”的行为又一次引发了一些传统媒体的口诛笔伐。凭借强大的个性化信息推荐引擎,“今日头条”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就拥有了超过1.2亿激活用户,这是新媒体发展对于传媒行业版权格局的又一次冲击。
长期以来,“优化转码”行为的侵权认定一直是新旧媒体版权侵权纠纷争论的焦点。对于此类版权侵权纠纷,需要完成两个判断,一是判断争议行为是否符合侵权的成立要件;二是判断争议行为是否包括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等例外情形。而具体到“优化转码”行为本身,亦需对其行为中的两个步骤分别加以判断。
第一个步骤即新媒体整理出热门新闻的标题,置于自己平台的行为。这种对新闻标题的单纯罗列,属于对原创作品某一要素的引用而非对原创作品的引用。新闻标题的简洁性使其难以纳入以独创性为本的著作权保护范畴,且读者仅阅读标题时,也无法窥探标题背后整篇文章的思想表达。因此,该步骤不构成侵权。
第二个步骤发生在用户点开标题链接后。此时,用户打开的常常是经过新媒体优化过后的“深度链接”。此类链接与一般链接不同,常以优化用户体验为名,弱化甚至删除源网站的权利信息和广告宣传,将源网站登载的文章通过转码方式永久置于新媒体自身平台并传播,极有可能造成用户对文章来源的错误判断。此外,以转码方式变更原文章链接也会分流源网站点击量,从而降低源网站收益。最后,新媒体能否受到报刊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制度的保护,还要取决于这些制度能否适用于网媒转载以及新媒体是否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因此,该步骤存在侵权的风险,外界对新媒体的质疑,新媒体自身发展的危机,皆在于此。
在网络环境下,搭建渠道所耗费的成本远低于内容创作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当被“搬运工”们挤占利润时,版权所有人产生激烈的反应也在情理之中。然而,作品传播的主要目的就是信息共享,新媒体的行为其实也是对作品的传播。双方处在同一个产业价值链的上下游。因此,新媒体应当和传统媒体搭建起互利互惠的合作关系,这就需要新媒体改变运营模式。新媒体须改“深度链接”为“一般链接”,让使用者通过链接标志指令浏览器直接访问原始网站,转载时不对原始信息进行任何删改,并且于显著位置标明该作品原始出处的权利信息和著作权人信息。这样,于原始媒体,其可以坐享宣传之利和流量的导入;于新媒体,在并无用户和点击量的损失的同时,可以从根源上解决正当性危机。同时,退居网络服务提供商角色的新媒体,也可以用“避风港原则”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媒体的发展需要不断开拓新渠道,但任何渠道都必须建立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之上。希望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版权之争,因利益博弈而起,因合作双赢而终,最终促成媒体业的良性发展。
(作者单位为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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