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酒水包装频“过度”,有了限制令就能“减重”?
2013-07-18 08:34:36.0 来源:信息时报 责编:陈莎莎
- 摘要:
- 日前,广州市法制办联合相关部门草拟《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茶叶、酒类、化妆品等,在包装上禁止使用木材、金属、纺织物。但记者在广州多家商场及零售店走访后发现,酒水和茶叶过度包装可谓“屡见不鲜”。
【CPP114】讯:日前,广州市法制办联合相关部门草拟《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茶叶、酒类、化妆品等,在包装上禁止使用木材、金属、纺织物。但记者在广州多家商场及零售店走访后发现,酒水和茶叶过度包装可谓“屡见不鲜”。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常务副会长董金狮也指出,“具体到实际实施,将会遭遇界定、执法难。”
规定
包装禁用木材金属纺织物
成本最多不超商品售价15%
据了解,《办法》规定,对商品过度包装行为予以处罚,最高罚款额达到10万元。
《办法》明确,商品包装应当符合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包装的材料、结构、成本、工艺应当在满足适度功能需求的前提下,与商品的质量、规格、价值相适应。
《办法》对茶叶、酒类、药品、保健食品及化妆品等过度包装的重灾区进行了特别规定,如在销售的茶叶、酒类,在包装上禁止使用木材、金属、纺织物,包装成本总和分别不得超过商品售价10%、15%。
商品生产者违反规定生产、使用商品包装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而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过度包装的商品的,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部分规定
商品包装应当符合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
与商品的质量、规格、价值相适应
茶叶、酒类、保健品等,在包装上禁止使用木材、金属、纺织物
包装成本总和分别不得超过商品售价10%、15%
违法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
包装禁用木材金属纺织物
成本最多不超商品售价15%
据了解,《办法》规定,对商品过度包装行为予以处罚,最高罚款额达到10万元。
《办法》明确,商品包装应当符合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包装的材料、结构、成本、工艺应当在满足适度功能需求的前提下,与商品的质量、规格、价值相适应。
《办法》对茶叶、酒类、药品、保健食品及化妆品等过度包装的重灾区进行了特别规定,如在销售的茶叶、酒类,在包装上禁止使用木材、金属、纺织物,包装成本总和分别不得超过商品售价10%、15%。
商品生产者违反规定生产、使用商品包装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而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过度包装的商品的,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部分规定
商品包装应当符合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
与商品的质量、规格、价值相适应
茶叶、酒类、保健品等,在包装上禁止使用木材、金属、纺织物
包装成本总和分别不得超过商品售价10%、15%
违法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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