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纸回收分类及贸易指南》施行
2013-06-27 12:02:43.0 来源:消费日报 责编:赵琴
- 摘要:
- 中国造纸协会副秘书长钱毅说,我国目前进口废纸占废纸利用量的40%左右,废纸价格随市场供需和成本变化而变化。
作用二:防止纠纷,便于交易,规范检验和合同
买卖双方签订的废纸采购合同需包含废纸状况的描述。
按《废纸回收分类及贸易指南》分类描述废纸,在交易常见废纸品种或易于描述的特定来源废纸时,交易双方应尽可能采用《废纸回收分类及贸易指南》,并以此作为同类废纸的流通基础保证和全国范围内的贸易规范保证。
遇到废纸来源单纯、不合格废纸和杂质含量均很低的情况,卖方用上述指南分类方法难以描述废纸状况时,可以使用实物样品封样的办法代替对废纸的按《废纸回收分类及贸易指南》分类描述,并提供具有代表性的照片,在合同中注明。
废纸分拣打包企业须按发货批次出具质量保证书,每份质量保证书最大批量不应高于200吨,并随运输企业交用户核查。
保证书须包括废纸回收分拣地点、废纸销售企业的法人名称、废纸的品种描述、该批废纸的总重量和包数、批量水分检测结果、分拣打包的日期、启运时间、运输企业名称或承运人员名称、外观和货物启运检验记录9项内容。
买卖双方须在合同内明确质量验收方法和采样方法标准编号。
非长期合同到货应规定每批允许实际重量与提单重量的百分比差距。若差别多于规定的百分比,买卖双方应交换重柜过磅及空柜过磅的磅码单核对。若不能决定那一方的磅码单有误差,则以公证的重柜及空柜磅单,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计量器具为准。若货物质量太差,双方应通过协商,决定是否要补货。
验收的时间应在货物运到交货地点或由买方自行提货的过程同时进行为宜。当货物到厂后,买方必须尽快在货物还未卸下时加以检查。
验收的地点应具备抽样检测的设施和其它验收的必要条件。
假使货物外观与合同上的规定相符,买方就可以卸货。如货物外观与合同上的规定不符,或货物品质并未能达到双方约定的规格,卖方应立刻于卸货前通知买方。
买方如在卸货的过程中发现其中部分货物规格与约定规格不符,应把这部分货物分出来,并且应该马上通知卖方。
在收到货物21天之内,买方如在拆包时发现纸包中存有不能接受的物料,应立即通知卖方或向卖方索赔。
在进行索赔时,买方应提供照片并尽力保存所有具有争议性的纸品,免受外在任何污染与损坏。
买方必须在卸货后10天内告诉卖方索赔方案内容,并提供有关的详细资料。
若按照合同有任何拒绝收货的情况出现,买方必须向卖方支付所有已经使用的货物款及相关运费,但少量作为测试用的货物除外。买方必须保彰货物免受天气或其它因素影响,直至索赔可以达成协议为止。
当货物包含捆扎钢丝以外的包装物时,这部分包装物不得计入货物的重量。
长期合同的定价原则是,分批到货的废纸质量检验中水分、不可利用物等含量应每批单独检验;废纸重量累计计算至合同执行总交货量中,有多个长期合同同时执行时,双方应注明所交货物所属的具体合同;每批交货时间应在合同中规定,每批到货时间均不可以晚于合同规定时间,并规定未按期交货的赔偿条款;合同总价格应以合同签订时价格为准,可规定随时价调整原则和幅度;合同期超过一个半月的供货合同可规定按月结算,按月定价,按月解决质量货物重量纠纷问题;每个长期供货合同只可规定同一交货地点,但可以规定多个回收分检地点。
若买方或卖方因故需延期接货或交货,应由被延迟方决定是否延期,或取消合同未交货的部分。
当合同双方需要第三方仲裁时,如合同中无明确规定时应首先由购买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申诉至购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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