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作人手稿被拍卖后人起诉索要 法院未立案
2013-01-05 13:16:23.0 来源:新京报 责编:王岑
- 摘要:
- 由周作人撰书、鲁迅批校的《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在去年5月12日,被以184万元价格拍卖(本报曾连续报道)。曾多次要求停拍手稿的周作人13位后人,将拍卖公司诉至东城法院,要求确认拍卖行为无效,并返还手稿。
【CPP114】讯:由周作人撰书、鲁迅批校的《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在去年5月12日,被以184万元价格拍卖(本报曾连续报道)。曾多次要求停拍手稿的周作人13位后人,将拍卖公司诉至东城法院,要求确认拍卖行为无效,并返还手稿。
昨日(3日)记者获悉,该案经法院裁定未予受理,周作人后人目前已提起上诉。
周作人后人起诉索要手稿
周吉宜,63岁,周作人之孙,曾任中国现代文学馆副馆长,此次提起诉讼的有包括他在内的13位周作人后人,起诉对象为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下称嘉德公司)。
周吉宜等13人诉称,他们是中国现代散文家周作人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手稿是周作人的合法财产。1966年8月“文革”期间,包括上述手稿在内的财物因被抄家而脱离周作人及其家属占有。1967年5月6日,周作人去世后,上述手稿的所有权及相关权益依法应由起诉人继承。2012年5月12日,嘉德公司在其举办的“嘉德2012春季拍卖会”上违法拍卖上述手稿。
在拍卖前的预告、预展过程中,周吉宜等人通过各种途径向嘉德公司提出异议,要求以撤拍或停拍等方式中止拍卖上述手稿,均遭拒绝。嘉德公司还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涉案手稿委托人信息。
周吉宜等人认为,嘉德公司行为已构成侵权,故起诉至东城法院,要求认定嘉德公司的拍卖行为无效、构成侵权,并返还手稿。
法院:诉讼主体不对不予受理
据周吉宜介绍,该民事起诉状向法院递交的时间为2012年8月7日,同年12月20日法院发出裁定书。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本案中,周吉宜等13人与嘉德公司之间并未订立拍卖合同,也不存在事实上的拍卖合同法律关系;同时,嘉德公司仅是受他人委托履行拍卖合同义务的一方主体,并非涉案手稿的占有人。
因此,周吉宜等人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不对,故裁定不予受理。
此裁定发出后,周吉宜等13名起诉者于当月27日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未在收到起诉状之后的法定期限内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程序违法;认定提起诉讼的主体不适格,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昨日(3日)记者获悉,该案经法院裁定未予受理,周作人后人目前已提起上诉。
周作人后人起诉索要手稿
周吉宜,63岁,周作人之孙,曾任中国现代文学馆副馆长,此次提起诉讼的有包括他在内的13位周作人后人,起诉对象为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下称嘉德公司)。
周吉宜等13人诉称,他们是中国现代散文家周作人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手稿是周作人的合法财产。1966年8月“文革”期间,包括上述手稿在内的财物因被抄家而脱离周作人及其家属占有。1967年5月6日,周作人去世后,上述手稿的所有权及相关权益依法应由起诉人继承。2012年5月12日,嘉德公司在其举办的“嘉德2012春季拍卖会”上违法拍卖上述手稿。
在拍卖前的预告、预展过程中,周吉宜等人通过各种途径向嘉德公司提出异议,要求以撤拍或停拍等方式中止拍卖上述手稿,均遭拒绝。嘉德公司还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涉案手稿委托人信息。
周吉宜等人认为,嘉德公司行为已构成侵权,故起诉至东城法院,要求认定嘉德公司的拍卖行为无效、构成侵权,并返还手稿。
法院:诉讼主体不对不予受理
据周吉宜介绍,该民事起诉状向法院递交的时间为2012年8月7日,同年12月20日法院发出裁定书。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本案中,周吉宜等13人与嘉德公司之间并未订立拍卖合同,也不存在事实上的拍卖合同法律关系;同时,嘉德公司仅是受他人委托履行拍卖合同义务的一方主体,并非涉案手稿的占有人。
因此,周吉宜等人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不对,故裁定不予受理。
此裁定发出后,周吉宜等13名起诉者于当月27日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未在收到起诉状之后的法定期限内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程序违法;认定提起诉讼的主体不适格,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 相关新闻:
- ·胞;r▲@#?皌癝 2013-01-05 10:43:10.0
- ·《农民日报》在皖开设分印点 2013-01-05 10:10:40.0
- ·人才瓶颈考验出版业 行业整体利润不足是根源 2013-01-05 09:39:44.0
- ·万达电商揭秘:采取O2O模式 面临资源整合挑战 2013-01-05 09:26:54.0
- 关于我们|联系方式|诚聘英才|帮助中心|意见反馈|版权声明|媒体秀|渠道代理
- 沪ICP备18018458号-3法律支持:上海市富兰德林律师事务所
- Copyright © 2019上海印搜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1881662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