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建议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增加公益诉讼
2012-10-29 10:15:56.0 来源:法制日报 责编:江佳
- 摘要:
- 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对政策环评、环境权益、公益诉讼等众多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环境法律制度却只字未提。这引起了众多环境法学家的不解。“新修改的民诉法已经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并授权实体法对原告资格进行规定。”
包括马骧聪、王灿发、汪劲、吕忠梅等在内的著名环境法学家一致认为,环保法征求意见稿应该对民诉法有关环境公益诉讼规定做出回应。
“很难设想,在综合性的环保法之外,还有哪部其他单项环保法律更适合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别涛说。
民诉法相关精神应予落实
哪些社会组织适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是最为敏感也是争议最大的问题。对此,别涛的看法是,对不同的社会组织应有所区别。
根据我国民政主管部门的分类,社会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三大类。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各类社会组织共有45.7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5.3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0.2万个,基金会2510个。此外,还有大量未经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包含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并非其全部。”别涛说,根据环保部2010年发布的《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保社团、环保基金会、环保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多种类型的组织都可视为环保社会组织。
据环境法专家介绍,正式通过的民诉法修改决定将草案中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从“有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有关组织”,意在将社会团体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也囊括进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在有关修改说明中明确表示,至于哪些组织适宜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在制订相关法律时进一步明确规定。
因此,别涛建议,正在研究修改的环保法应当在民诉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环境保护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
此外,别涛还提出,正在修订的环保法,应当在海洋环保法和新的民诉法基础之上,对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做出统一规定,其他单项环保法律则无须再做分散规定。环保法修订应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法律也可以授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诉讼范围不应限于环境污染
在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后,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也应该从法律上给予明确。别涛提出,环境公益诉讼范围不应限于环境污染,破坏资源、损害生态的问题也应纳入环境公益诉讼范畴。
据介绍,民诉法明确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范围为污染环境。别涛说,在环保领域,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种基本类型,一是污染水、气等环境要素,二是破坏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三是损害湿地、物种等生态系统。
“可见,民诉法明确界定的环境公益诉讼范围是不完整的;同时,民诉法关于公益诉讼范围的规定又是相对开放的。”别涛认为,有必要在环保法中将破坏资源、损害生态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
此间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为环境法学专家均认为,环保法已经出台近23年,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状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果仅仅修改个别条文,补充个别措施规定,难以适应现实环境保护对法律的需求。
“很难设想,在综合性的环保法之外,还有哪部其他单项环保法律更适合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别涛说。
民诉法相关精神应予落实
哪些社会组织适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是最为敏感也是争议最大的问题。对此,别涛的看法是,对不同的社会组织应有所区别。
根据我国民政主管部门的分类,社会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三大类。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各类社会组织共有45.7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5.3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0.2万个,基金会2510个。此外,还有大量未经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包含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并非其全部。”别涛说,根据环保部2010年发布的《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保社团、环保基金会、环保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多种类型的组织都可视为环保社会组织。
据环境法专家介绍,正式通过的民诉法修改决定将草案中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从“有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有关组织”,意在将社会团体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也囊括进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在有关修改说明中明确表示,至于哪些组织适宜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在制订相关法律时进一步明确规定。
因此,别涛建议,正在研究修改的环保法应当在民诉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环境保护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
此外,别涛还提出,正在修订的环保法,应当在海洋环保法和新的民诉法基础之上,对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做出统一规定,其他单项环保法律则无须再做分散规定。环保法修订应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法律也可以授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诉讼范围不应限于环境污染
在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后,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也应该从法律上给予明确。别涛提出,环境公益诉讼范围不应限于环境污染,破坏资源、损害生态的问题也应纳入环境公益诉讼范畴。
据介绍,民诉法明确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范围为污染环境。别涛说,在环保领域,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种基本类型,一是污染水、气等环境要素,二是破坏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三是损害湿地、物种等生态系统。
“可见,民诉法明确界定的环境公益诉讼范围是不完整的;同时,民诉法关于公益诉讼范围的规定又是相对开放的。”别涛认为,有必要在环保法中将破坏资源、损害生态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
此间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为环境法学专家均认为,环保法已经出台近23年,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状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果仅仅修改个别条文,补充个别措施规定,难以适应现实环境保护对法律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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