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画大师画作被印刷在包装盒上 系侵权
2012-08-24 11:10:34.0 来源:中国文化传媒网 责编:王岑
- 摘要:
- 日前,著名中国花鸟画大师喻继高将淮安某珍禽食品公司告上了鼓楼区人民法院,称该公司侵犯了其画作著作。
【CPP114】讯:日前,著名中国花鸟画大师喻继高将淮安某珍禽食品公司告上了鼓楼区人民法院,称该公司侵犯了其画作著作。原来,喻继高发现自己的画作《蕉荫白鸽》被印在了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老侯野鸽”的包装上,不但画被用了,还被破坏了,截切了名字及相关画面,只留下鸽子的画面。对此,喻继高要求食品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15万元。
原告大师之作印上包装盒
今年5月下旬,80岁高龄的、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中国花鸟画大师喻继高,一纸诉状将淮安的某珍禽食品公司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指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老侯野鸽”的包装上使用了他的画作《蕉荫白鸽》,且将他原作中的巴蕉、紫花和青竹全都截切,原作右侧其署名和红印也被截切。
据悉,喻继高的该作品发表在2007年12月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中国近现代名家画集——喻继高》一书上。据此,喻继高在诉状中主张食品公司公开登报道歉,并赔偿损失15万元。此外,喻继高还将作为食品销售方的江苏东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列为第二被告,要求其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2012年8月20日上午,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引用网图难寻发布者
庭审中,针对喻继高的诉讼请求,被告食品公司表示:公司于2011年1月联系当地的广告公司设计产品包装,同年3月投放市场,6月份收到喻继高的律师函。关于外包装图案的来源,食品公司称,他们是在一家图片网站上发现此图的,此图有一个鸽子的形象,但图上没有作者的名字,他们在采用设计时,也曾试图通过网站找到上传作者,但无法找到。
食品公司强调,他们并没有恶意侵权和擅自更改署名的情况。公司在收到喻继高的律师函后,安排了人员回函,在调解过程中,公司就向喻继高的律师表达了歉意。庭审中,他们再次向喻继高表示道歉。
不过,道歉归道歉,食品公司在庭审中强调了一点,他们并不知道这张画是喻继高的作品,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事实。而且,他们用的图案与喻继高出示的画作有所区别。
食品公司指出,画作中两只鸽子的羽毛与他们包装盒上的两只鸽子相比,羽毛造型很多不一样,画作中白鸽头部距离眼睛短,包装盒上的鸽子距离高。画作中鸽子胸部的羽毛有非常明显的两道纹,包装盒上的鸽子没有。画作中色彩是国画的色彩,而包装盒上的则呈现的是喜庆的红色。两者相比,造型表现也不一样,据此,他们认为不存在对原告作品的侵权行为。
法院调解不成择日将宣判
作为第二被告的江苏东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则表示,他们与食品公司的代销合同中均有“食品公司的产品无侵权纠纷”的条款,当他们获悉食品公司的产品存在侵权纠纷时,已通知各公司停止销售,如果法院最终认定食品公司侵权,今后他们将不会再销售这款产品。
庭审中,原告与第一被告在是否侵权的问题上一度交锋激烈。原告方坚持认为食品公司产品包装上的两只白鸽与其作品上的一致,作品的表现手法亦一致,即便被告是从网上下载的图案,被告也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无理由推卸因侵权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是否侵权存在很大争议,法庭调解失败,法院没有对案件作出当庭宣判,将择日作出判决。
原告大师之作印上包装盒
今年5月下旬,80岁高龄的、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中国花鸟画大师喻继高,一纸诉状将淮安的某珍禽食品公司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指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老侯野鸽”的包装上使用了他的画作《蕉荫白鸽》,且将他原作中的巴蕉、紫花和青竹全都截切,原作右侧其署名和红印也被截切。
据悉,喻继高的该作品发表在2007年12月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中国近现代名家画集——喻继高》一书上。据此,喻继高在诉状中主张食品公司公开登报道歉,并赔偿损失15万元。此外,喻继高还将作为食品销售方的江苏东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列为第二被告,要求其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2012年8月20日上午,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引用网图难寻发布者
庭审中,针对喻继高的诉讼请求,被告食品公司表示:公司于2011年1月联系当地的广告公司设计产品包装,同年3月投放市场,6月份收到喻继高的律师函。关于外包装图案的来源,食品公司称,他们是在一家图片网站上发现此图的,此图有一个鸽子的形象,但图上没有作者的名字,他们在采用设计时,也曾试图通过网站找到上传作者,但无法找到。
食品公司强调,他们并没有恶意侵权和擅自更改署名的情况。公司在收到喻继高的律师函后,安排了人员回函,在调解过程中,公司就向喻继高的律师表达了歉意。庭审中,他们再次向喻继高表示道歉。
不过,道歉归道歉,食品公司在庭审中强调了一点,他们并不知道这张画是喻继高的作品,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事实。而且,他们用的图案与喻继高出示的画作有所区别。
食品公司指出,画作中两只鸽子的羽毛与他们包装盒上的两只鸽子相比,羽毛造型很多不一样,画作中白鸽头部距离眼睛短,包装盒上的鸽子距离高。画作中鸽子胸部的羽毛有非常明显的两道纹,包装盒上的鸽子没有。画作中色彩是国画的色彩,而包装盒上的则呈现的是喜庆的红色。两者相比,造型表现也不一样,据此,他们认为不存在对原告作品的侵权行为。
法院调解不成择日将宣判
作为第二被告的江苏东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则表示,他们与食品公司的代销合同中均有“食品公司的产品无侵权纠纷”的条款,当他们获悉食品公司的产品存在侵权纠纷时,已通知各公司停止销售,如果法院最终认定食品公司侵权,今后他们将不会再销售这款产品。
庭审中,原告与第一被告在是否侵权的问题上一度交锋激烈。原告方坚持认为食品公司产品包装上的两只白鸽与其作品上的一致,作品的表现手法亦一致,即便被告是从网上下载的图案,被告也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无理由推卸因侵权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是否侵权存在很大争议,法庭调解失败,法院没有对案件作出当庭宣判,将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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