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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6 08:51:33.0 来源:????? 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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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92号是财税[2009]147号的延续,执行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以复旦大学为例,依据财税[2009]147号、[2011]92号后,该社每年可获得600万元的增值税返还。有了这些资金补充,增加了企业的经营实力。
值得注意的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民营出版企业尚不在优惠范围内。
朱永新建议,将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范围扩大至发行、印刷及物资采购环节。“目前出版并没有对民营书业放开,国家应针对实际情况进行认真调研。如果正如朱永新所建议的那样,将返还范围扩大至发行、印刷及物资采购环节,整个链条上各个环节的压力减轻了,民营出版企业就能从中受惠。”阮中强说。
所得税优惠期短、力度小
为鼓励和帮助国有出版单位顺利转企改制,国办发[2008]114号、财税[2009]34号明确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34号优惠期至2013年12月31日结束。记者了解到,自实施以来,效果明显,以人民文学出版社为例,2009年转企改制,正好赶上政策优惠期,近3年优惠税额合计3300万元,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其实国家政策针对转企改制之外的新办文化企业有过财税优惠支持。财税[2009]31号和财税[2005]2号明确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李钰所在的凤凰壹力成立于2011年3月,超出了对新办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时间,因此无缘享受税收优惠。此类优惠政策时间短、力度小,并没有减轻民营出版企业的负担,而且很多民营出版企业对政策并不敏感,抱着“靠政策不如靠自己”的想法在市场上打拼。阮中强指出,民营图书发行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负担相当重,建议在税收上能有一些减免,让图书发行企业能够良好发展,才有益于整个行业的发展。
北京双螺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2011年一共缴纳120多万元税费,公司在市场上摸爬滚打了七八年,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市场口碑,打造出了一套成熟的图书出版商业模式,并积累了一定的资本。“虽然目前公司回款良好,成本控制住了,库存压力也不大,能承受当前的税负,但从长远来看,如此高的税费对公司长远发展造成的压力不能小视。”
法律地位缺失下的税收环境
“那时,民营出版业只是一个现象。”相信不少民营出版企业家会有这样的感慨。民营出版企业并未取得国家认可的合法地位一度是困扰其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
江苏可一出版物集团董事长毛文凤在2008北京图书订货会高层论坛上发表演讲时指出,“在现有的新闻出版管理体制下,谈民营出版业有些言过其实,因为在中国,民营出版业并没有真正得到新闻出版法规意义上的认可。”那时,中国的民营出版业与出版社的合作模式只是得到了主管部门的默认,还没有正式通过法律予以确认。“民营出版公司没有一个合法的身份上,从根本意义上说,民营出版公司就是一个盲流的黑户。”毛文凤感叹道。
政策的缺失与法律的空白导致了民营出版企业的税收失控问题。毛文凤曾指出,民营出版业从一开始与国有出版社合作,从选题策划上的支付稿费到安排印刷上的印刷费,或者说向出版社支付租型费,从严格意义上说是不允许的。
值得注意的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民营出版企业尚不在优惠范围内。
朱永新建议,将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范围扩大至发行、印刷及物资采购环节。“目前出版并没有对民营书业放开,国家应针对实际情况进行认真调研。如果正如朱永新所建议的那样,将返还范围扩大至发行、印刷及物资采购环节,整个链条上各个环节的压力减轻了,民营出版企业就能从中受惠。”阮中强说。
所得税优惠期短、力度小
为鼓励和帮助国有出版单位顺利转企改制,国办发[2008]114号、财税[2009]34号明确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34号优惠期至2013年12月31日结束。记者了解到,自实施以来,效果明显,以人民文学出版社为例,2009年转企改制,正好赶上政策优惠期,近3年优惠税额合计3300万元,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其实国家政策针对转企改制之外的新办文化企业有过财税优惠支持。财税[2009]31号和财税[2005]2号明确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李钰所在的凤凰壹力成立于2011年3月,超出了对新办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时间,因此无缘享受税收优惠。此类优惠政策时间短、力度小,并没有减轻民营出版企业的负担,而且很多民营出版企业对政策并不敏感,抱着“靠政策不如靠自己”的想法在市场上打拼。阮中强指出,民营图书发行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负担相当重,建议在税收上能有一些减免,让图书发行企业能够良好发展,才有益于整个行业的发展。
北京双螺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2011年一共缴纳120多万元税费,公司在市场上摸爬滚打了七八年,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市场口碑,打造出了一套成熟的图书出版商业模式,并积累了一定的资本。“虽然目前公司回款良好,成本控制住了,库存压力也不大,能承受当前的税负,但从长远来看,如此高的税费对公司长远发展造成的压力不能小视。”
法律地位缺失下的税收环境
“那时,民营出版业只是一个现象。”相信不少民营出版企业家会有这样的感慨。民营出版企业并未取得国家认可的合法地位一度是困扰其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
江苏可一出版物集团董事长毛文凤在2008北京图书订货会高层论坛上发表演讲时指出,“在现有的新闻出版管理体制下,谈民营出版业有些言过其实,因为在中国,民营出版业并没有真正得到新闻出版法规意义上的认可。”那时,中国的民营出版业与出版社的合作模式只是得到了主管部门的默认,还没有正式通过法律予以确认。“民营出版公司没有一个合法的身份上,从根本意义上说,民营出版公司就是一个盲流的黑户。”毛文凤感叹道。
政策的缺失与法律的空白导致了民营出版企业的税收失控问题。毛文凤曾指出,民营出版业从一开始与国有出版社合作,从选题策划上的支付稿费到安排印刷上的印刷费,或者说向出版社支付租型费,从严格意义上说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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