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出版时代作家和出版商的生存处境
2011-09-09 08:48:27.0 来源:法治周末 责编:王岑
- 摘要:
- 33岁的美国作家布莱克·克劳奇从小就怀揣着文学梦。他8岁就产生了创作的欲望、高中开始写诗,大学完成第一部小说。但直到第二部小说的成功出版,他才进入人们的视野。
一直以来,数字版权收入对于作家而言,好似"雾里看花,水中望月",即使是畅销书作家一年的数字版权收入也只有千元左右,很多作家将此看做是额外收入,而出版纸质书才是正道。
然而,趋势性的事物总是在不断前行,转变也在不断发生。
8月26日上午,作家张者发出一条微博:"长篇小说《老风口》数字阅读版税5万多元,刚刚到账,这使我非常意外。我被告知这仅仅是去年的,希望各位同行重视数字阅读。"
在张者发布这条微博的前一天,作家出版社宣布,向天下霸唱、张者、尹建莉、王晓方等80余位作家支付2010年度的数字出版稿费,共计100多万元,这也是传统出版社首次大规模向作家支付数字出版"稿费"。
在80余位作家中,大多数作家的数字出版稿费都在1万元到3万元之间。其中,超过万元的有43位,超过3万元的有5位。天下霸唱是唯一版税超过10万元的作家。这相对于以前作家收到的少得可怜的数字出版稿费来说,已经是个大大的进步了。这让中国作家开始初尝数字出版的甜头。
作家出版社是国内较早介入数字出版的单位,两年来已经做了很多尝试,和电信运营(移动、电信、联通)、一些互联网平台、门户网站、国外的渠道、平台都有合作。作家出版社社长助理刘方对《法治周末》记者介绍说:"现在基本每天都在代理作者签数字出版合同,目前已经签了几千部著作。"据刘方透露,一些作家的数字出版稿费已经超过了纸质图书的稿费。
历史学作家刘继兴没有过在新兴媒体上出版的经历,但他出版的历史著作中,有10本已授权给了网络平台运营商中文在线进行数字出版。但因为他的作品的数字出版是在传统出版之后追加的,所以对刘继兴来说,两者之间的收益比仅仅是1:3。
"将来是数字出版的天下,我也会改变自己的阅读方式,但前提是数字阅读的终端设备价格低廉。"刘继兴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如今,作家们能获得更多的数字出版稿费,自然很高兴,不过他们仍有担忧。"虽然出版社为作者提供了查询的通道,但很多内容是可以通过技术来控制的,到底有多少人阅读、多少人下载、总体收入多少,完全是由对方说了算。如果有第三方来做监督,或许会更加透明。"作家罗志渊表示疑虑。刘方则称,数字出版稿费一定会走到透明化,"因为不透明就没有未来"。
如此,数字出版中出版商与作者、平台商与作者,乃至三者之间复杂纠结的关系,让局面显得颇为复杂。摆在他们面前的盗版、维权、授权机制、法律法规落后等问题,让数字出版的起步阶段难免发生一场持久战。
作家、出版商VS盗版:一场难免的战争
"磨铁也在计划尝试做一个数字出版的平台。"当《法治周末》记者致电磨铁公司总裁、出版人沈浩波,了解是否也在"追赶数字出版潮流"时,他正在去北京798尤伦斯当代艺术中心,参加与本届图博会主宾国荷兰举办的关于"好奇心"的对谈。
今年年初,因为网络侵权,百度先后被卷入到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盛大文学的诉讼当中。虽然最终百度都终审败诉,被判令赔偿,著作权人的版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沈浩波对于大量存在的网络侵权还是倍感无力:"网络盗版比纸质盗版要严重一百倍,除了手机平台,互联网平台和手持终端平台基本快死了。原因很简单,因为盗版。"
在今年7月初,沈浩波与其他四位出版人以及南派三叔、慕容雪村等五位畅销书作家成立了"作家维权联盟",旨在携手打击网络盗版侵权行为。该联盟是一个以公司为实体的公益性机构,运行资金主要靠捐款,目前已获得30位作家的授权,代理他们诉讼维权。
联盟执行人贝志城称,首先要做一些典型案例,让作家们通过这些成功的维权案例获得信息和信心;然后通过四五年的努力,打1000场左右的官司,把这个侵权问题解决掉,改变互联网的历史。那时候,联盟就可以解散、倒闭了。
百道网总裁程三国也一直在关注数字版权问题,他反问《法治周末》记者:"那传统出版业有盗版吗?既然也存在盗版,说明不论在传统还是数字出版形式下,盗版是始终存在的。对盗版完全禁止是不可能的,主要得将其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不要让它冲击主流市场。"
刘方与程三国的观点一致。"不能说侵权是因为数字出版的缺陷而产生的,它同样存在于传统出版业,它和管理与规范有关。每个行业都有人做得规范或不规范。"
"目前,百度通知程序很复杂,不便于作者维权。"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副所长袁真富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百度文库应该建立更加有效的通知-删除平台。百度专做互联网却没有应用互联网这个平台去接收作者的通知,还需要作者提供书面的通知和大量的证明、并进行反复的承诺。这些程序和手续远远复杂于侵权人上传的程序---侵权人只要注册会员即可上传。"
袁真富进一步说,中国现有的法律对网络侵权的判定没有太大的问题,出现的网络侵权都是在法律范围之内可以解决的。法律应该考虑怎样预防和减少侵权,不能只盯着侵权的处罚和责任,这更符合著作权法实现作品合法有效传播的目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可能会更多关注一些细节的完善。比如除了对作者通知程序的完善,还需要对上传用户实名制的完善,这种实名不需要面对公众,而是让网络服务商掌握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方便作者维权;网站也应该提供一套检验作品是否正版的程序,这其实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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