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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5 07:52:53.0 来源:I濂 责编:嫅
-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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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独立性原则。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致力于解决中国的问题。当前,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面临着权利人意识普遍提高、版权相关产业快速成长、高新技术迅猛发展、我国社会转型进程加快、国内外压力日渐增大等一系列复杂的国内国际环境。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扎根于而不是超越或者离开基本国情,必须立足于解决我国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这次《著作权法》修订,是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二十年的实践基础以及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背景下进行的,我们必须要深入实践,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认认真真地调研,实实在在地总结,要分清楚哪些是目前实践中迫切需要通过调整法律制度来解决的问题,哪些是法律执行中的问题,要去伪存真,拿出真问题、真经验,深入科学地研究和论证解决方案。有些问题可能是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有些问题可能是中国社会独有的,有些可能是炒作出来的问题,要保持清醒,分清轻重。不能被西方国家牵着鼻子走,也不能跟着舆论走,更不能固步自封、闭门造车、不合时宜。
其次是平衡性原则。相关利益平衡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既要有利创造,也要有利使用,还要有利保护。著作权法律制度是调整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著作权法调整的核心是围绕作品从产生到使用到收益的利益关系链,是多边多环节的。利益平衡是现代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也是著作权法律制度设计的指南。从世界范围内著作权法律制度三百年的历史来看,技术上的每一次重大突破和进步都扩展了著作权的内容,从印刷技术到摄影技术,从录音技术到电影技术,从广播技术到网络技术,都能在著作权法中找到相应的权利。利益平衡原则既为著作权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指导,也为具体的著作权制度设计提供基本准则。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否恰当,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充分兼顾了各相关方的利益,这些问题需要在修订时进行认真评估。特别在当前新技术条件下,既有的利益相对平衡状态被逐步打破,权利滥用或者权利行使困难时有发生,数字技术保护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但过度保护又会妨碍公众对作品的合法接触与合理使用,两者的矛盾也不少。这说明,著作权保护平衡线处于不断变动和游移中。因此,这次修订《著作权法》,必须从吸取历史有益经验出发,深入研究各方利益诉求,准确把握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妥善处理好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平衡,妥善处理好保护著作权与保障传播的关系,既要依法保护著作权,又要促进传播使用,发挥智力产品的社会效益。
第三是国际性原则。我国也是地球上的一个国家,必然要和国际社会打交道,国际性必不可少。要充分借鉴国际社会相关立法的成熟经验和做法。深入比较研究并充分借鉴国际社会著作权法律制度逐渐成熟的关键因素,是我国著作权法制在过去二十年来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传播方式的变革,我国国际地位大幅度提升,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正在逐步被国际社会肯定和认可。国际社会越来越离不开中国,中国也越来越离不开国际社会。在著作权领域,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六部国际公约。近年来,在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多边谈判场合以及中美、中欧等双边谈判场合,著作权问题始终是热点和焦点问题。为应对新技术条件下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世界各国和地区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和制度,不断形成新的有重要影响的著作权判例。因此,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必须加强对国际社会著作权法制的跟踪与研究,要认真查找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与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之间的差距,使我国《著作权法》符合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体现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要密切跟踪和关注国际组织对著作权相关条约的讨论,把握其发展方向,适时内化为国内法;要仔细分析和研究各主要国家的著作权法制发展动态,消化吸收,改造利用,增强国际化的共识。
三、《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要确保高效率、高质量和高水平
首先要确保高效率。前面我提到,法律实践和技术发展提出的问题迫在眉睫,《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刻不容缓,慢慢悠悠修订三五年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为此,我们专门建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和工作班子等工作机制,就是要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加强力量和协调关系。我们广泛邀请了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共同参与工作,同时还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就是要开门立法、集思广益,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性,确保《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高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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