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败诉 争议犹存
2011-07-04 10:12:45.0 来源:出版商务周报 责编:陈伊超
- 摘要:
- 被称为“国内数字版权第一案”的“中华书局诉汉王科技侵权案”于近日尘埃落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终审判决,中华书局全部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方各执一词
中华书局法律顾问任海涛:电子书就相当于一种出版,不管怎么数字化,《著作权法》的基本前提不应变化。此外,上述点校史籍中华书局从未授权给国学公司,中华书局已于今年4月单独起诉国学公司,认为其行为属于抄袭和剽窃,该案将进行第三次开庭审理。
近两年关于电子出版权利许可的问题很多,中华书局诉汉王案的判决,其实相当于把电子书生产者仅当成“印刷厂”,降低其注意义务,中华书局已就此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汉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汉王科技在最初寻找《二十四史》的数字版时,首先想到了国内最为权威的古籍出版机构中华书局,结果发现其并没有数字化的版本。于是才最后找到了拥有完整古籍数字版权的国学网,并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了版权获取费用。
在本案结束后,汉王将一如既往地推进与内容方积极合作,并将继续坚持自己的正版之路,以推动整个数字出版产业的健康发展。尊重作者、出版机构合法权益的做法有利于其今后与出版机构的合作。
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尹小林:国学公司一直作为汉王的委托代理参与此案的审理,国学公司数字版《二十四史》是对古文进行点校分段,绝大部分内容的一致应属正常。中华书局提出的多处中华本改正的地方,国学公司是直接参照古本内容使用,并非照抄中华本。
另外,国学公司做的是标点本,只是给古文加标点,没有校勘记;中华书局的点校本与此不同,其享有权利的是校勘记,这在行业内是有区分的。
出版社声音
出版社应苦练内功
■毕昱中轻(北京)网络出版有限公司负责人
随着数字出版的发展,数字版权也越来越引起传统出版社的重视。由于互联网传播从2005年才开始出现,而在网络和数字出版之前出版社在与作者签署版权是不会涉及数字版权的内容。中华书局对《二十四史》是有着编著权的,但是由于该图书的年代久远,中华书局确实没有数字版权,这也是导致这项官司败诉的重要原因。
站在出版社的角度,在数字出版领域与运营商等相比出版社确实处于弱势地位。我希望各家出版社能够苦练内功,提供更多原创的内容,在未来与作者签纸质书稿的同时能够把数字版权同时签署下来。
明确版权归属是关键
■李华复旦大学出版社副总经理
这件事情的道理其实很简单,应该审查各方的版权情况,如果各方都获得了相应的授权,那么纠纷就不该存在。
版权归属这个链条应该从上到下打通,这样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首先,出版社应该出具该图书的版权合同,然后国学公司也应出具该图书的电子版权合同,汉王也需要出具该图书的电子版权授权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能出具相应的授权证明则问题就出在那个环节上。
汉王重视版权值得学习
■李仁波哈尔滨出版社数字出版总监
之前也关注了中华书局与汉王科技之间的官司,从该事件来看,中华书局确实处于弱势的位置。古籍类图书是不涉及个人版权问题的,而出版社在古籍出版的过程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应享有的应该是编辑权。
通过此案,传统出版社应该加强对社内图书的数字版权保护的意识。从结果上来看,应该支持汉王科技这种对版权重视的态度,这也提醒了我们传统出版社对于数字版权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数字出版的时代下,传统出版社应该理清自己家底,对社内图书的数字版权要做到心中有数,该去补签数字版权的一定要去补签。
三方应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
■黄河山北京法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汉王一案由于涉及三方利益,因此三方利益划分不平等是产生纠纷的关键。中华书局、汉王科技以及国学公司这三方应该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签订合法的文本协议从而规范各方权利和义务。
汉王胜诉也的确是有着相关法律依据的,从这件事来说无论是传统出版社还是技术运营商都应该重视数字版权,这样才能够避免此类纠纷的产生。作为传统出版社,也一定要重视自己的数字版权,做到能够自己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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