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百度文库侵权看衰传统出版
2011-03-28 09:45:37.0 来源:网易科技报道 责编:陈伊超
- 摘要:
- 近来,一批作家和出版策划机构集体声讨百度文库侵权一事,闹得沸沸扬扬,接下来双方谈判破裂,引发作家和出版策划机构愤慨,用微博、博客等UGC工具予以口诛笔伐,北京有司出来表态说百度涉嫌侵权,一时间坊间热议,煞是可观。
还是回归到稍许理性一点的层面上,好吧,我们需要写作者和出版机构获得利益,但现行版权体系是原子时代所构建的体系,它需要去适应比特时代,而不是让比特时代去适应它。时代演进中,动了谁的奶酪很正常,关键在于,你的奶酪在这个时代还能有么?当年誊写人的奶酪,就已被剥夺得一干二净,荡然无存了。
因为数字时代使得内容可以脱离纸张而独立存在,数字时代使得人们可以在互联网上发布自己的作品而无需经过传统的出版机构。而今天的版权组织和数字公司之争,说到底,争夺的就是这样一条渠道:出版渠道。在版权组织眼里,数字公司要进行出版,必须获得它们的同意。而这份同意,其实对文明的进步而言,并不具有“合法性”。
书籍的自由传播,真正的阻碍者是出版者而不是写作者。因为它的主要目的是赚钱(或者其它,比如意识形态),而不是传播思想。从过去曾被印刷机赶下岗的誊写人,到今天要被服务器赶下岗的印刷机,莫不如是。
CopyLeft的希望
我并不是一个藐视著作权的人,作为一个码字者,我很看重著作权:1、如果你胆敢把这篇文章的作者改成你自己的,我当然很不爽。2、如果你胆敢把这篇文章断章取义重新拼凑加入你自己的私货,我也很不爽。3、如果你胆敢把这篇文章拿去印在你的某本集子里卖书赚钱而不基于合理的原则分给我,我还是很不爽。—— 故而,我对于一些网站匿名转载我魏武挥的东西,我一向深恶痛绝不过又无可奈何。
这就是署名—保持一致—不得商用的CC原则之一。CC协议,又被俗称为Copyleft(相对于CopyRight),是版权所有人可以自行决断保留著作权中哪一部分的授权协议。有些内容贡献人,可以放弃所有的著作权项,而有些人,还希望保留一部分。
除了侵犯到CopyRight体系下的他人利益,百度文库的问题还在于:看上去它目前是没有商用的(它的页面没有广告),但还是会让人认为这是有商业目的的。比如说这个域名:wenku.baidu.com,是百度的二级域名,所有的访问量将计算在百度域名之下,对它在全球网站的排名有一定的支撑作用,而百度域名,正如baidu.com所标识的,这是一个商业域名。
在数字时代到来之前,CopyLeft是没有任何实操意义的,因为内容必须依附于纸张之上,而纸张的消耗,必然引起成本增加——这种增加,通常不是一个人随随便便就能负担的。但数字时代到来以后,人们发布作品的成本急剧下降,那么,就应该允许有些人完全不在乎商业利益而自行发布作品——我就是愿意让人免费阅读,不可以么?
答案是:有点尴尬。
因为所有的出版物,需要书号。这也是盛大文学目前碰到的一个尴尬:旗下文学网站上有太多的作品,其实没有书号。如果只是放在网上供人阅读,那么一个ICP经营许可证或可作为合法证明。但现在跑到电子阅读器中,怎么办?
但时代之轮滚滚向前,靠一个书号来束缚人们宪法赋予的“出版自由”,已经越来越不牢靠了。有人在这其中,并不想获取直接的利益,ta为什么不可以使用Copyleft协议呢?而有人,还是想通过码字来获得一份不错的收入,ta就一定要通过图书策划公司和出版社么?
未必。
数字出版的未来
最近有一则新闻,被称为“印刷业的地震”:一个美国大牌作者,《纽约时报》畅销书榜作家Barry Eisler拒绝了价值50万美元的图书出版合同,而决定选择自行出版模式出版最新的小说:即电子书。电子书虽然廉价,但作者可以从亚马逊中获取70%的收入分成,而昂贵的实体书只有14.9%。
人类文明的总体态势是这样两条线交织前行的:其一产业分工,分得越来越细,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做;其二缩短渠道,最好是制造者直接和消费者交易,中间环节越少越好,因为中间环节的存在会抬高最终消费成本,同时降低最初制造者的利益。这两条线其实并不矛盾。产业分工并不等于拉长渠道,设置更多交易环节。
过去的书籍产业的环节已经显得过长。从写作者到阅读者,中间要经过策划机构、出版机构、印刷机构和售卖机构。书籍同时也是树木的杀手,在钞票都开始提倡无纸化的今天,书籍需要一定程度上的数字化。
- 关于我们|联系方式|诚聘英才|帮助中心|意见反馈|版权声明|媒体秀|渠道代理
- 沪ICP备18018458号-3法律支持:上海市富兰德林律师事务所
- Copyright © 2019上海印搜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1881662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