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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侵权案续:50位中国作家要找谷歌“讨说法”

2009-10-22 09:55:55.0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路艳霞 责编:乐轩

摘要:
对于今后的使用,谷歌会支付给著作权人销售收入的63%作为使用费,权利人可选择让其继续使用或者要求其删除图书。经包括中方在内的权利人的要求,谷歌给予现金赔偿的截止期限已推迟至2010年6月5日,删除图书的截止期限是2011年4月5日。

  【我要印】讯:中国作家协会官方网站近日发出一则最新公告“文著协通过中国作家网就谷歌侵权致著作权人”。公告中称,为了维护中国文字著作权人的权益,请广大作者登录谷歌网站,查看作品是否被收入谷歌数字图书馆,并希望广大作者勇敢地站出来,坚决维护合法权益。此公告发布6天以来,截至昨天,已有张洁、张承志、刘醒龙、陈村、徐坤等50余位遭遇侵权的作家委托文著协维护自己的权益。

  昨天,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和他的同事们一起草拟了一封信,这封信将发往谷歌总部。张洪波说,对于谷歌侵权事件,希望双方有沟通,希望推迟原定于11月6日举行的听证会,并修改引起中国著作权人难以容忍的和解协议。

  谷歌此次把中国权利人作品放在数字图书馆里,仅限对美国境内的网民。遭遇侵权,中国作家很愤怒。作家张承志说:“要打它(谷歌)一棒子。”作家徐坤是接到文著协的通知后,才知道作品遭到侵权的。让她惊讶的是,侵权作品目录中光是有她名字的作品就有50多部,而她单独署名的作品有十几部。她所有出版过的纸质书都上传了,这其中甚至包括手写稿时代的作品。徐坤气愤地说:“作家作品未经授权就直接收入数字图书馆,这样做简直就是文化霸权。”她认为目前的和解协议也很霸道,就如同小偷偷了别人东西,只要别人不声张、不主张权益,小偷行为就成为合法行为。

  谷歌侵权引发了种种担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认为,该事件不仅伤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对国内数字出版公司也有很大的触动。“谷歌如果把这些作品数字化的权利都拿走了,以后要在中国境内提供这种服务,那么我们的数字出版公司就会受到很大威胁。谷歌财大气粗,完全可以把行业垄断起来,对数字出版产业势必造成不利影响。”

  还有专家认为,对“谷歌侵权”不仅需要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还要考虑到行业能否有公平竞争的环境,更要考虑是否对信息传播以及互联网健康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这不是一个简单问题,而是涉及到国内数字出版发展的大局问题。

  延伸话题

  触动国内数字作品维权软肋

  “谷歌侵权”事件激起了各方争议,与此同时,也使国内数字作品维权这个麻烦事再次摆在了众人面前。

  1、面对维权作家很无奈

  徐坤不仅曾为数字作品遭遇侵权打过官司,而且一些随意的发现也让她非常无奈。“前几天,我在新浪网‘爱问’的共享资料里发现了《徐坤文集》,我所有的长篇、短篇小说都有。我就在想,我的纸质书还没出文集呢,什么人这么‘辛苦’地做了这事。”

  徐坤的这些数字作品虽说是免费下载,但并未经过授权,于是她通过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调查此事。

结果相关负责人告诉她,由于标明的是网友上传,网站又不赢利,只能追究精神损失赔偿,但这也非常难以界定。随后,徐坤听到了网络内部人士谈到了“避风港”原则,该原则称只要是网友上传的数字作品,网站均无责任,如果得到著作权人反对,删掉就行了。但对此圈里人都知道,网友很少有时间去忙作家数字作品文集这类事,这些作品恰恰是网站工作人员所为。
 
  2、数字出版缺乏第三方监督

  在文著协的统计中也发现,很多作者对数字作品获得收益已经失望了。张洪波说:“数字出版存在假授权的情况,而且缺乏第三方权利认证和销售情况监督。”据他透露,一些数字出版公司、网站工作人员只填写作家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就将假授权书完成了事。而一些网站更对数字作品销售数字进行随意更改,明明是10万次,被改成800次,结果作家拿到的收入少得可怜。对此,出版社也有同感,中国科学出版集团去年1年在数字出版中的获益仅8万元,平均每本书只有几百元。

  3、 期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李顺德表示,数字作品维权在国际上也是一件麻烦事,其中涉及到作品的著作权人、数字出版公司、网络服务商,还涉及到社会公众,几方都有利益关系。“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来看,应该说相关的法律规定比较清楚,但由于互联网环境发展和技术发展的结果,维权确实带有很多不可预见性。”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维权顾问阎芳说,找到侵权责任的认定人很难,没有专业知识的人很难甄别。

  众所周知,数字作品网上一旦传播就很容易下载,复制成本很低,但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损害非常严重。李顺德说,正因为如此,网上数字作品维权在知识产权领域是个非常引人关注的问题,也是不断进行探索和研究的问题。“目前总的趋势很明显,就是既不能影响到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不能损害作品权利人的权益。”

  业内专家还呼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适应数字化维权的需要。阎芳认为,目前国内对数字化作品著作权已经立法,比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已出台。但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如网络与网络之间的转载、网络与传统媒体文章之间的转载等缺乏完善的规定。而在数字作品赔偿标准等方面也存在滞后的问题,目前还是依据国家版权局1999年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已无法适应时代的需要。

  事件回放

  “谷歌侵权事件”源于谷歌打造全球最大的在线图书馆计划。在过去5年,谷歌已经将全球尚存有著作权的近千万种图书收入了它的数字图书馆,而没有通报著作权所有者本人。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统计,有570位中国权利人的17922种作品被非法扫描上网。这些权利人中有国家领导人,有著名学者,也有著名作家。

  据介绍,2008年美国作家协会与美国出版商协会就谷歌未经授权即对图书进行数字化一事达成和解协议,中国著作权人也包含在和解协议范围内。今年11月6日,美国法院将对和解协议召开听证会,和解协议一旦获得批准,将产生效力。根据和解协议,权利人可以有两种选择:如果同意和解协议,要登录谷歌图书和解方案网站查询其作品是否已被收入到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并在线填写、提交权利声明,主张权利。如果作品未经许可已经被数字化,则可要求现金赔偿,谷歌对每本书赔偿60美元。

  对于今后的使用,谷歌会支付给著作权人销售收入的63%作为使用费,权利人可选择让其继续使用或者要求其删除图书。经包括中方在内的权利人的要求,谷歌给予现金赔偿的截止期限已推迟至2010年6月5日,删除图书的截止期限是2011年4月5日。如不提出索赔,谷歌将认定权利人放弃权利,在今后使用权利人的著作也将不会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第二种选择是如果不同意和解,提出诉讼,另行要求赔偿,截止期限为2010年1月5日。

  为此,今年10月16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通过中国作家网发出公告,呼吁广大作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随后引起轩然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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